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前日,联邦第九巡回法庭起诉美国环保署(EPA),称其未就氟啶虫胺腈对蜜蜂的潜在影响作出研究,就批准该农药产品。针对这一诉讼,EPA近日发布一项命令,要求撤销所有含氟啶虫胺腈的产品登记。
 
根据取消令,含氟啶虫胺腈产品的销售被禁止,仅允许处置销售和出口。但EPA也指出,农民可遵照登记标签使用现有库存。此外,氟啶虫胺腈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不受法令影响,因此正确施用过氟啶虫胺腈,或者可能会经库存氟啶虫胺腈施用的作物仍可进行合法销售。
 
上诉法院要求EPA撤销2013年批准的含有氟啶虫胺腈的两个产品,均为陶氏益农公司产品。最初EPA曾建议氟啶虫胺腈的条件性登记,要求递交关于该农药对蜜蜂的更多研究数据。而据法官Judge Mary称,几个月后,EPA在未获得任何进一步数据的情况下就给予了上述产品的完全登记,仅设置了一些缓解风险的措施以及降低了最大应用率。因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判决小组认为这一登记并未获得充分的数据和信息支持。法院要求EPA继续提交关于氟啶虫胺腈对蜜蜂的影响的相关研究数据。
 
法令颁布后,陶氏益农发布以下声明:
 
鉴于目前有大量关于氟啶虫胺腈的数据可用,陶氏益农希望美国环保署进一步对科学数据进行评议,以迅速、彻底地处理美国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最近所作出的决议(9月10日),通过含氟啶虫胺腈产品的再次登记为种植者在防治农作物虫害方面日益迫切的需求提供支持。
 
该产品在美国大量广泛地使用了整整四年——此外,还有在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使用——已经证明了氟啶虫胺腈在全球范围内的出色表现且对授粉昆虫无明显影响。 
 
含氟啶虫胺腈的产品在美国以外地区的注册不应受此决议的影响。此外,美国氟啶虫胺腈作物MRL值(最大残留限量)也同样不受影响。
 
美国环保署已签发了关于存量产品的规定,即:允许种植者根据此前产品标签上的说明使用此前已购买的含氟啶虫胺腈的产品。这是该局最近所采取的措施的一部分。但陶氏益农对美国环保署关于存量产品的规定颇感失望。虽然该局在考虑其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但该规定既禁止出售含氟啶虫胺腈的存量产品,也不允许将其分发给最终用户;这实质上就从美国种植者手中剥夺了使用这样一个至为重要工具的权利。 
 
陶氏益农坚信这种全新作用机理的杀虫剂所带来的好处并将竭力与美国环保署以及国家合作,以期尽快为美国种植者取得这些重要产品的新注册登记。 
 
陶氏益农注意到:与杀虫剂反对者所肆意宣扬的歪曲理论相反的是,氟啶虫胺腈是一种砜亚胺类杀虫剂,而不是所谓的新烟碱类杀虫剂。杀虫剂抗性行动委员会(Insecticide Resistance Action Committee,IRAC)也严格区分了这两类杀虫剂并已发表在公开的科学文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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