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据报道:“山东省农药检定所于2015年4月至11月底,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农药产品监督抽查,共抽查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农药样品1500个。经判定,合格标签1218个,合格率81.2%;不合格标签282个,占18.8%,其中,假冒、伪造、无农药登记证号的51个,占不合格总数的18.1%;扩大使用范围或防治对象的59个,占不合格总数的20.9%;擅自修改安全间隔期或每季最多使用次数的25个,占不合格总数的8.9%;擅自修改登记核准标签内容,添加商标的168个,占不合格总数的59.6%。”
这说明《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多年,市场上的农药标签合格率虽然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其具体表现为:
一是不按照规定要求规范标注农药名称。《办法》规定,农药名称的标注应当显著、突出、醒目,应醒目的标注在标签上部或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的显著位署;商标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角部位,单字面积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标注的单字面积。但是有些农药生产企业在取消农药商品名称后,虽不再继续标注商品名称,却设法在注册商标上做文章。他们把商标名称用较大的字号标注在标签显著的位置,并且字体颜色与背景色反差强烈,通用名称却用比较小的字号标注在次要位置。有的刻意在颜色上淡化通用名称,或通过作物、图案等遮盖有效成分含量,想以此吸引农民的眼球。
二是标签上擅自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办法》规定,农药标签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有些企业的农药产品,本来只登记了一两种适用作物或一两个防治对象,却在标签上标注了较多的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如某产品,宣称对水稻、果树、棉花、小麦、蔬菜、大豆、玉米、花生、油菜等作物均有效;有的还宣称他们的产品可“壮苗、治病、增产、青秀”等。忽悠消费者,让农民以为这是“灵丹妙药”,能见虫杀虫、见病治病。目前有不少农药产品都存在扩大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现象,这也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
三是标实不符,有“拉大旗作虎皮”之嫌。《办法》规定,标签上只能标注生产企业名称;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等。但是有些农药生产企业就在内地,却设法在台湾或香港注册一家公司;有些企业甚至编造一个什么国外公司名称,将生产企业名称用比较小的字号标注,而将所谓的公司名称用较大的字体、鲜艳的颜色标注;一些企业喜欢把科研机构、国外单位等搬上标签,如标称某某知名公司总经销、总代理等;随意标上天津、武汉、上海等城市或日本、美国等国外企业名称,让农民误以为是进口农药,这些大多是假洋鬼子。
四是在标签上违规标注夸大其词的广告语。《办法》规定,农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农药标签不能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能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但是有些生产企业却在标签上用鲜艳的字体标注上广告语,如什么“国际领先技术”、“进口增效剂”、“专利产品”、“全国独家登记”、“中国独家生产”、“全球唯一最高含量”等,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农药标签是反映农药产品性能、特点、质量、使用范围和施用技术等信息的载体, 是农民了解农药,选购农药产品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农民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的主要途径。为进一步规范农药标签标注内容,引导企业正确标注标签内容,保护企业和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笔者想提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法律法规及《办法》的宣传,提高生产企业对农药标签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的认识,增强企业法律意识,提高农药生产者与经营者懂法、守法的自觉性和法治意识;提高农民对农药标签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农药标签的氛围,确保农业生产安全。
二是农药企业要增强质量诚信意识,“严于律己”,切实落实好质量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在重视提高农药产品质量的基础上,也应该多重视标签标注问题,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规范、科学、合理标注标签内容。如果每一家企业都能规范标注标签内容,市场上就不会出现违规标签的现象。
三是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加大对农药标签违规的行为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生产和销售农药标签违规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同时要加强教育,教育生产和经销企业树立质量诚信意识,守法生产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