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9日,《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征求2,4-滴丁酯等农药禁限用措施意见的函》在网上发布,征求意见函第三条“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田间试验、登记申请,除母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产品出口境外使用登记外,不再受理、批准续展登记申请。”有百草枯企业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提出下述反对原因:
(一)我国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需要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有相应资质,运输必须按事先备案的指定路线行驶。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储存要有专用仓库。百草枯一旦列入“剧毒”化学品,其储运成本将大幅增加,影响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是PIC协约国,如果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按照PIC相关规定,将向各成员国通告该事项,这势必会影响进口国对百草枯的管理,从而影响百草枯的国际市场。
(三)将百草枯变更为“剧毒”可能会使其危险品货物类别提升(目前是6.1),将可能影响海运订舱。
在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时期,行业政策应该朝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调整,而不是给行业发展增加阻力。
三、不符合产业政策,对我国吡啶产业造成沉重打击
吡啶及其衍生物是有机化学工业中极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和中间体,2008年以前,我国一直没有吡啶及其衍生物的工业合成技术,长期依赖进口,受制于国外公司的约束,也阻碍了我国化工事业的发展。
目前,吡啶产量的70-80%用于生产百草枯,如果将百草枯毒性级别变更为“剧毒”,势必会影响百草枯的用量,一旦失去百草枯对吡啶的支撑,吡啶产业链必将崩溃,将给我国刚刚发展的吡啶产业造成沉重打击。
四、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和常理
(一)农药毒性是农药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农药生产、储运和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判定是按照法定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进行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15670-1995)之规定,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中,农药毒性判定依据是申请者申报的该产品的毒理学资料,判定标准是《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15670-1995)中急性毒性分级标准,判定程序是毒理学申报资料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作出评价。在百草枯产品毒理学数据没有变化,急性毒性分级标准没有修订,且没有进行再评价的前提下贸然改变百草枯产品毒性实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二)我国农药登记评审是个案受理,个案评审,即申请者申请登记的每个产品都是独立申请,每个产品都有独立对应的整套登记资料,评审应该只限于本产品资料,不应该受到其他资料和数据的影响。某一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是依据该产品的毒理学实验数据判定的,即使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的产品,其急性毒性实验数据也不能相互替代或等同。同一产品不同企业登记的毒性级别不同也是常见的。所以即便对百草枯产品毒性数据有质疑,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试验,然后根据实验数据进行判定。
(三)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未限制百草枯,英国在生产,美国也在使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百草枯毒性级别进行特殊管理,我国通过行政手段将百草枯毒性提高到“剧毒”,不合常理。
鉴于百草枯特殊的原因,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不久将退出我国农药市场,进一步加强百草枯毒性管理的必要性不复存在,但百草枯的国际需求依然旺盛,我国百草枯产业链上30万从业人员需要生存,我国的吡啶产业发展需要百草枯产品的强力支撑。有的放矢,解决问题,无的放矢,伤及无辜。希望农业部全面审视利弊,不要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
文章来源:山东绿霸
一、变更百草枯毒性级别,在我国已无实际意义
依据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联合下发的1745号公告,截止2014年7月1日,只保留有百草枯母药生产企业的百草枯水剂专供出口登记(15家企业19个水剂登记证),2016年7月1日起国内禁止百草枯水剂的销售和使用。百草枯非水剂剂型,农业部共批了两个:一个是50%百草枯可溶粒剂临时登记,已经于2015年11月8日到期;另一个是20%百草枯可溶胶剂正式登记,有效期截止2018年9月25日。
如果,两年后20%百草枯可溶胶剂不予续展,新剂型不再受理,百草枯制剂将在近两年内彻底退出中国市场。所以目前变更百草枯毒性在我国已经没有实际意义。
二、影响百草枯出口,无益于国家经济发展
目前,百草枯仍在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使用,我国百草枯产量占全球80%以上。2018年后百草枯制剂将不在我国生产使用,我国生产的百草枯将全部用于出口,对百草枯的所有登记管理措施只会对出口造成影响。
(一)我国对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行为实行许可管理制度,购买和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需要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必须有相应资质,运输必须按事先备案的指定路线行驶。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储存要有专用仓库。百草枯一旦列入“剧毒”化学品,其储运成本将大幅增加,影响产品国际竞争力。
(二)我国是PIC协约国,如果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按照PIC相关规定,将向各成员国通告该事项,这势必会影响进口国对百草枯的管理,从而影响百草枯的国际市场。
(三)将百草枯变更为“剧毒”可能会使其危险品货物类别提升(目前是6.1),将可能影响海运订舱。
在国家经济下行压力增加的时期,行业政策应该朝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方向调整,而不是给行业发展增加阻力。
三、不符合产业政策,对我国吡啶产业造成沉重打击
吡啶及其衍生物是有机化学工业中极为重要的化工原料和中间体,2008年以前,我国一直没有吡啶及其衍生物的工业合成技术,长期依赖进口,受制于国外公司的约束,也阻碍了我国化工事业的发展。
百草枯主要生产原料是吡啶,2000年后,随着我国百草枯生产工艺突破,产量大幅提升,吡啶需求急剧增加,南京红太阳集团和山东绿霸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克服重重困难,实现了吡啶的产业化生产,解决了我国化工行业几十年的技术难题。目前,国内吡啶已经完全自主生产,满足供应,我国也成为全球最大的吡啶生产国,各吡啶生产企业正在积极开发吡啶下游产品,国家《石化和化学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将吡啶及其衍生物定向氯化、氟化技术列入技术创新重点。
目前,吡啶产量的70-80%用于生产百草枯,如果将百草枯毒性级别变更为“剧毒”,势必会影响百草枯的用量,一旦失去百草枯对吡啶的支撑,吡啶产业链必将崩溃,将给我国刚刚发展的吡啶产业造成沉重打击。
四、不符合农药登记管理规定和常理
(一)农药毒性是农药评价的重要内容,也是农药生产、储运和使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其判定是按照法定的依据、标准和程序进行的。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及《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15670-1995)之规定,我国农药登记管理中,农药毒性判定依据是申请者申报的该产品的毒理学资料,判定标准是《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方法》(GB15670-1995)中急性毒性分级标准,判定程序是毒理学申报资料经国务院卫生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作出评价。在百草枯产品毒理学数据没有变化,急性毒性分级标准没有修订,且没有进行再评价的前提下贸然改变百草枯产品毒性实为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二)我国农药登记评审是个案受理,个案评审,即申请者申请登记的每个产品都是独立申请,每个产品都有独立对应的整套登记资料,评审应该只限于本产品资料,不应该受到其他资料和数据的影响。某一农药产品的毒性级别是依据该产品的毒理学实验数据判定的,即使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相同的产品,其急性毒性实验数据也不能相互替代或等同。同一产品不同企业登记的毒性级别不同也是常见的。所以即便对百草枯产品毒性数据有质疑,也应该依法依规进行试验,然后根据实验数据进行判定。
(三)多数国家和地区并未限制百草枯,英国在生产,美国也在使用。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对百草枯毒性级别进行特殊管理,我国通过行政手段将百草枯毒性提高到“剧毒”,不合常理。
鉴于百草枯特殊的原因,国家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取得了很大成效,不久将退出我国农药市场,进一步加强百草枯毒性管理的必要性不复存在,但百草枯的国际需求依然旺盛,我国百草枯产业链上30万从业人员需要生存,我国的吡啶产业发展需要百草枯产品的强力支撑。有的放矢,解决问题,无的放矢,伤及无辜。希望农业部全面审视利弊,不要将百草枯毒性变更为“剧毒”。
文章来源:山东绿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