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期,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决湖南大方农化有限公司(“湖南大方”)和其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刘松因假冒美国陶氏益农公司(英文名:“Dow AgroSciences LLC”,以下简称“陶氏益农”)的注册商标“稻杰”和图形商标,生产销售五氟磺草胺除草剂产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同时,湘阴县植保公司(“湘阴植保”)和其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刘朋宇因销售湖南大方生产的假冒“稻杰”五氟磺草胺除草剂产品,被判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3年3月,湖南大方在非法渠道购入了80公斤五氟磺草胺原药,在未经陶氏益农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配比生产了陶氏益农受专利保护的稻杰®五氟磺草胺除草剂,并将价值四十二万余元的假冒“稻杰”产品销售给湘阴植保,供其进行进一步非法销售。案发后,湖南大方的法定代表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湘阴植保的法定代表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该案由湘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湘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湖南大方和湘阴植保及其法定代表人构成犯罪,两家公司分别被判处巨额罚金,并没收非法所得。
 
陶氏益农是关于五氟磺草胺的专利在中国的专利权人。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专利权的期限届满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陶氏益农的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任何含有五氟磺草胺成分的产品。
 
陶氏益农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侵犯陶氏益农知识产权的任何单位和/或个人,将采取一切法律手段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附件:

湖南大方判决 (2014)湘刑初字第330号

湘阴植保判决 (2014)湘刑初字第3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