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促进江苏化工行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江苏省政府近日提出如下意见。原文如下:
(三)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年)等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应立即淘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环保、能耗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违规保留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医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加快推进清洁工艺改造,2018年底前淘汰间歇法、“三废”产生量大且无法安全处置或合理利用的生产工艺与装置。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并逐步压缩现有产能、企业和布点,原则上不得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产品市场低迷、技术工艺落后、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危化品码头,一律实施关停并转。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重要基础产业。多年来,我省化学工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经济总量位居全国前列,已成为我省支柱产业之一。但整体上仍存在部分产品同质化低端化、产业布局不合理、安全环保问题突出、自主创新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石化产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7号)精神,促进江苏化工行业转型发展、迈向中高端,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石化产业发展新趋势,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全面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树立创新绿色安全发展导向,全面实施区域协调江海联动发展,全面落实“减化”要求,全面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着力调存量、控增量、减总量,调结构、优布局、促规范,抓创新、提门槛、强监管,切实增强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能力。
二、科学规划产业布局
(一)沿江地区。重点实施压减、转移、改造、提升计划。从区域、资源、环境、运输、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有序推进区域中心城市周边和沿江两岸化工企业向有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转移。重点延伸拓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排放少的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和功能性化学品、生物及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新型化工节能环保产业等,形成产业集聚优势和特色品牌优势。不得新建和扩建以大宗进口油气资源为原料的石油加工、石油化工、基础有机无机化工、煤化工项目。统筹规划建设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建立化工园区(包括化工集中区,下同)与危化品码头联动发展机制,加大沿江危化品码头资源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岸线利用率。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危化品码头。
(二)太湖地区。重点实施转移、关停、淘汰、整治等计划。严格落实太湖治理环境保护目标,太湖流域不得新改扩建染料以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一、二级保护区内要建立清洁生产企业清单和清洁化工工艺改造项目清单,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企业清洁化改造。开展化工企业基本情况排查,实施“一企一策”,明确淘汰关闭、搬迁入园、整治提升要求。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小型染料、炼砷、炼硫、炼油、农药等企业。2018年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建成无化生态保护区。
(三)沿海地区。重点实施先进、高端、绿色化工规范发展计划。充分利用沿海地区港口良好运输条件和丰富土地资源,以进口石油和其他化工原料资源为基础,重点发展石油化工、基础有机化工原料、生物及能源新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高端产业。加快推进国家规划中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建设进程,形成炼油、烯烃、芳烃及衍生产品深加工一体化的产业集群。同时,要积极承接省内外、沿江区域技术水平先进的化工产业转移,发挥对苏北内陆地区关联产业的辐射带动作用。沿海危化品码头要与产业发展需求、港口发展规划统筹考虑,并完善相关安全环保基础设施。
(四)苏北地区。重点实施园区提升、产业链延伸和创新发展计划。加速现有化工园区整合提升力度,完善化工园区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和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提高苏北园区整体水平。基于徐州、 淮安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和化工产业基础,着力引进行业骨干龙头企业,适度发展盐化工、农用化工、精细化工,完善和延伸产业链,促进循环绿色发展。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一)着力发展高端产能。重点发展大型一体化石油化工、化工新材料、高端专用化学品、化工节能环保等四大产业。根据国家《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加快建设以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为龙头和核心,以多元化原料加工路线为补充,以清洁油品、三大合成材料、化工新材料、高端有机化工原料为主要产品,内部资源高效利用、公用工程配置高度集约的石油化工产业基地。对接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推进工程塑料、高性能纤维、功能性膜材料、氟硅材料、3D打印材料等专用、高端化工新材料及其配套化学品的开发与产业化。培育和推广化学工业节能环保技术、节能环保材料、节能环保产品和装备,鼓励建设化工节能环保产业公共技术平台和服务站,打造一批技术先进、配套完整、发展规范的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与服务产业链。鼓励企业转型升级和信息化改造,引进高端先进制造工艺,推进化工智能制造应用,建设智慧化工。强化创新、创业支撑,加快构建园区创新体系。发挥科教资源丰富的优势,在重点化工领域树立一批典型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建设一批高质量的企业技术中心、行业关键技术创新平台,组建一批高水平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长期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注重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着力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抢占未来产业制高点。各地要建立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地理信息系统,时刻掌握辖区内重要化工设施(装置)具体位置、数量、产品属性和应急救援措施等。
(二)严格限制过剩产能。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等过剩行业不得新增产能,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取水和新增授信等业务,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不得在长江、淮河、 太湖流域新建石油化工、 煤化工等化工项目,从严控制异地搬迁或配套原料项目。 处于人口密集区和安全环保敏感区域,不符合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安全环保不达标的化工企业必须转型、转移、改造或关闭。充分利用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价格等措施,引导过剩产能转移和低端产能退出。
(三)坚决淘汰落后产能。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2015年)等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目录内的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隐患大、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应立即淘汰。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安全生产、环保、能耗达不到标准,生产不合格产品,违规保留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染料(包括颜料)、农药、医药及中间体,涂料、印染助剂等精细化工生产装置加快推进清洁工艺改造,2018年底前淘汰间歇法、“三废”产生量大且无法安全处置或合理利用的生产工艺与装置。禁止新建或改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并逐步压缩现有产能、企业和布点,原则上不得新增农药原药(化学合成类)生产企业。企业生产装置长期停车、产品市场低迷、技术工艺落后、装置重启存在不可控安全环保问题的,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的危化品码头,一律实施关停并转。
四、严格执行产业政策
(一)提高行业准入门槛。一律不批新的化工园区,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除化工重点监测点和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及油品质量升级、结构调整以外的改扩建项目),一律不批化工园区内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企业的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新建(含搬迁)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已经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化工园区。化工园区外的,制定出台以生产工艺技术与装置能力、安全环保指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产品质量等级等为主要内容的化工产品(特别是精细化学品)综合性规范条件或地方标准。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标准的地方标准,提升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本质安全水平。
(二)严格化工项目审批。新建化工企业要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规定。针对化工企业灾害事故防范及处置实际需要,适时制定出台高于国家现行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技术标准规范的地方标准,并在全省执行。健全化工建设项目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安监、环保等部门联合会商制度,以复配或其他物理方式生产的、环境污染影响小的、安全风险低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化工建设项目可由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其他化工项目一律由设区市的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新建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必须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现有企业统一纳入准入管理。对生产高毒高残留的农药企业一律不再办理资质延期、产品换证。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有毒气体类项目,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从严审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涉及高危工艺的化工项目。禁止建设排放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列入名录的恶臭污染物等严重影响人身健康和环境质量的化工项目。
五、严格安全生产管理
(一)加强源头安全管理。各类化工企业要认真组织实施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抓住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关键环节,科学准确地评估危险因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建设项目施工和竣工验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从严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条件,认真审核,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各类化工企业要采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保护层分析(LOPA)、安全完整性等级分析(SIL)等风险评估方法辨识、排查安全风险,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现事故隐患自查、自报、自改的闭环管理,确保隐患及时消除。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安全评估、建档备案、应急管理等工作机制,实现对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测、视频监控、自动化控制等有效的管控和预警。
(三)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类化工企业要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特殊作业要严格执行《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履行作业审批手续,落实专门监护人员,对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推行第三方专业化服务。要落实对承包商的管理,严格资格审查,加强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实行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企业基础管理。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建设全省统一的化工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基本实现化工产品生产、储存、流通和废弃全生命周期的数据共享。加快化工企业自动化改造,引导企业利用智能控制等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生产装置,通过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减少涉及易燃易爆介质的独栋厂房作业场所人员数量等措施,降低安全风险。优化、整合化工园区内各企业专业人才、救援装备、灭火制剂等资源配置,建立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勤组织,定期开展安全互查、互宣、互援活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持续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快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档升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运行质量差、经复核不满足达标条件的,一律降低标准化等级或取消标准化企业称号。
(五)提升经营储存运输环节安全水平。化学品储存罐区建设要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确保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确保与周边场所的距离满足规定要求,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提倡危险化学品集中经营、集中储存,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提高运输器具质量标准,严格从业人员培训和资质管理,强化运输全过程管理。
六、强化环境保护监管
(一)坚持绿色发展。以绿色发展为导向,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公众健康为核心,以污染防治为重点,系统管控污染源头,提升治理修复手段,防范环境风险,推进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推进清洁低碳安全生产,加大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和绿色工艺推广,推进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提升副产、 废弃物资源化再利用率及环境安全性。到2020年底,与2015年相比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均减排20%,化学需氧量、氨氮分别减排13.5%、13.4%。
(二)严格废水处理与排放。推进化工企业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影响污水处理效果的重金属、高氨氮、高磷、高盐份、高毒害(包括氟化物、氰化物)、高热、高浓度难降解废水应单独配套预处理措施和设施,农药、染料等高盐份母液需采取先进技术进行处理。严禁化工生产企业工业废水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已接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必须在2017年底前接入工业污水处理设施,2018年底前所有化工企业必须完成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改造,企业清下水排口必须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清下水必须经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
(三)强化废气排放控制。对废气源进行摸底调查,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工艺等治理档案和排放清单。全面推进LDAR修复技术,努力突破挥发性有机物综合防治难题。切实加强企业废气尤其是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治理,有效控制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排放。生产过程中涉及有毒有害、刺激性、恶臭等挥发性有机物的,应在生产车间、 处置装置及厂界安装气体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四)规范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危险废物按其性质和特点分类收集、包装、贮存、转移、处置,强化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和资源化综合利用,避免二次污染。健全和完善港口危险废物的接收、运输和处置工作机制。鼓励企业自建危废处理设施,厂内应设置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超期贮存严重且无安全处置途径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关停。
(五)加强化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化工企业要重视并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排查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环保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开展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七、持续推进节能节水降耗
(一)严格控制能源和水资源消耗总量。扩大项目节能量交易试点范围,对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实行能耗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水资源消费总量超出控制目标的地区新增高耗能项目。有条件的地区, 试行新增用能、 新增用水、新增用电许可制度。大力实施现有用能大户节能改造,重点抓好石油化工、二碱化工、硫酸、基础化工原料、合成材料等重点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装备。严格执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对超出能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差别化信贷和利率政策,限期整改,倒逼企业强化能效管理,淘汰落后高能耗工艺装置和用能设备。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且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用能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三)加强资源综合利用。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废渣、废气、废水资源化利用,优先使用城镇污水处理厂再生水,构建石化行业循环经济产业链。至2020年,行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重点开发和推广化工节能技术、材料、 产品和装备,鼓励企业采用能量梯级利用、 余热余压回收等先进节能适用技术开展技术改造,提高利用效率。
(四)提升企业能效管理水平。在石油化工、基础化学原料、合成材料、橡胶制品等高能耗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能源审计,建立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效领跑者制度推行范围,树立标杆,弘扬典型,开展能效对标。到2020年底前,化工园区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20万吨标准煤的化工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
八、推动化工园区规范化管理
(一)规范化工园区发展。化工园区发展规划要纳入本地区城乡发展规划,与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相协调,必须编制和定期修订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全省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对规划起点高、布局合理、管理和产业链完善、资源与安全保障条件好、环境容量许可的化工园区可适当扩容。压减、淘汰落后化工园区,对规模小、产业关联度低、安全环保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拆迁不到位、周边社区居民反应强烈,且持续整改仍不达标的化工园区,取消化工园区定位,园区内企业由地方政府限期搬迁或关停并转。推动化工企业入园进区,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到2020年底前,全省化工企业入园率不低于50%,化工园区对化工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贡献率大于65%,化工园区专业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水平明显提升。
(二)落实安全环保措施。化工园区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环境敏感目标等重点公共区域之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隔离带和保证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化工园区污水要采用专管或明管输送,且全部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对污水排放口要严格管理,一个园区(企业)原则上只能设一个排污口。化工园区应加强重点污染源、园区边界及周边环境敏感点废气监测,开展废气溯源,建立废气污染迁移模型。建设相配套的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范管理危险废物储存、运输和处置全过程,确保安全处置、合理利用。积极推进化工园区污染排放第三方治理国家试点工作。
(三)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实施化工园区“产业发展、安全环保、公用设施、物流输送、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建设。化工园区供水(工业水、生活水)、供电、供热(高、中、低压蒸汽)、工业气体、公共管廊、污水处理厂、船舶化学品洗舱水接收站、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公用工程应当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建设和完善园区内公共道路、市政雨污水、市政消火栓,区内公共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配套工程,规范设置地下、地上管线标识。逐步修复生态,切实加大对园区及周边地区的生态建设投入力度,加快推进生态廊道建设,实施生态防护林建设,不断提高园区绿化水平。开展智慧化工园区试点,完善化工园区监控、消防、应急等系统平台,建立网上交易、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基础数据库,建成一批智慧园区和智能工厂。化工园区应当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专用停车场、洗车场,并运用物联网等先进技术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时监控,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封闭管理。到2020年底,未实现封闭管理、未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三废”无害化处理的化工园区,建设项目停批,园区逐步关闭。
(四)从严管理园区外化工企业。从严控制化工园区外新增化工重点监测点(指由地方政府设立的、位于化工园区外且暂不具备搬迁入园条件的重点化工企业),化工重点监测点必须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认定,进一步规范化工重点监测点的运行管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节水、职业卫生等要求的取消化工重点监测点。坚持从严管理,制订化工园区外化工企业管理规范,列出“四个一批”(登记备案一批、整顿规范一批、搬迁转移一批、淘汰关闭一批)清单,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督促企业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发展水平。
九、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完善应急救援机制。各类化工企业应当将厂区内涉及的化学品品种、特性、分布和应急处置方法等基础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备案。健全省、市、县和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处置效率。加强处置重特大灾害事故等针对性应急救援装备、应急物资的配置储备,推进化工园区专门消防站提档升级,提高救援装备配置标准。完善水上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急处置机制,加强长江江苏段水上船舶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各地要建立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为专业救援和精准施救提供信息支持。
(二)加快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积极争取国家应急救援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省财政予以专门支持。推进国家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南京)基地建设,支持中石化管道储运公司(徐州)建设石化管道事故应急基地。加快江苏省沿江(江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江苏省沿海(响水)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等重点项目建设,争取尽早设立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徐圩新区)危化品应急救援基地、淮安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苏中(泰州)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基地,发挥应急救援基地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鼓励支持地方依托化工园区、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加强本地区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各地政府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化工园区、化工企业要按规定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鼓励和推动各类化工企业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国家和我省相关规定应当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站)的化工企业,要按规定建设队(站)、配备相应救援人员和装备设施。其他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与邻近的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十、落实保障措施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化工企业及化工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地方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同志具体负责,重大问题亲自抓。各地要制定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细则、园区外化工企业管理规范和“四个一批”清单,加大化工行业监管和对违法违规企业(园区)查处力度,高标准完成化工企业关停并转任务,不断提升本地区化工行业转型发展水平。制定科学严格的考核考评办法,对违反实施意见的地区、部门、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二)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重点加强项目投资备案、产业政策审查、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规范化管理等工作;安监、环保部门重点加强安全风险评价和规划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消防部门重点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规划布局、结构调整、产业政策、安全环保、节能降耗等各项措施。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执行产业政策的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企业要推进行业HSE理念和行为准则,规模以上化工企业应建立HSE工作管理职能部门,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体现社会责任关怀,实施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强化对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财政支持。通过财政、税收、直接融资等手段,加大对化工产业转移、化工企业兼并重组、化工新兴产业创新和创业投资的支持力度。加大对新兴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与资助,将化工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传统产业先进技术改造项目、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等项目纳入国家和省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科技计划资金、财政税收和融资计划等专项发展计划中。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化工战略性新兴产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各级各部门要出台省内企业产业转移、兼并重组、搬迁入园、淘汰落后等方面的具体补偿优惠政策。
(五)加强综合执法。建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环保、交通运输、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海事等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园区的处罚力度,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化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或证照手续不全的或在特殊作业环节发生亡人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整顿不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和申(换)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化工园区1年内发生较大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环保事故事件,或未通过区域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区域规划环评和跟踪评价的,实施建设项目限批。
(六)树立正确舆论导向。各地要加强促进化工行业转型发展的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全面宣传行业安全、环保政策,着力营造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百姓满意的良好氛围。严格执行重大化工项目建设社会稳定性评价,加强事前沟通、征集社情民意、澄清不当误解、形成广泛共识。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培训,积极保护守法企业投资积极性,提振巩固化工行业转型发展信心。
附件:
1﹒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 》化工鼓励类目录
2﹒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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