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记者从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获悉,黑龙江省将重新制定食品安全条例,《条例(修订草案)》提出,本省行政区内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违者责令铲除、销毁,最高罚款2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规定,政府农业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本省行政区内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违者责令铲除、销毁,最高罚款20万元。同时,禁止非法生产、加工、销售、进出口转基因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对经营转基因食用农产品和食品等不按规定显著标示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食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进入交易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具备产地证明、检验合格报告、购货凭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或者地理标志产品证书复印件之一。禽畜类进入集中交易市场销售的,应附有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和检疫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