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今年6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第60届国际农药分析协作委员会(CIPAC)和第15届FAO/WHO农药标准联席会议(JMPS)上总共评审33个产品,其中中国产品达10余个,涉及企业有江苏七洲、颖泰嘉和、江苏丰登、沈化院、江苏扬农、Saerfu Agro Chem、南通功成、福建亚美和江苏辉丰。其中江苏七洲的嘧菌酯原药、江苏扬农的麦草畏原药和沈化院的唑菌酯原药及悬浮剂顺利通过专家评审,被认定符合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标准,这些标准的建立将有机会进一步拓展产品在海外市场的份额,对企业品牌的建立有着积极的意义。在2017年计划评审的名单中,中国申请的产品更是占据了70%的高比例。那么FAO/WHO这些标准的建立对企业而言到底带来哪些好处呢?为何企业都瞄准FAO/WHO农药标准?
申请FAO/WHO农药产品标准的益处不言而喻:
1.开拓境外登记:JMPS的评审专家大多来自于德国、英国、比利时等欧洲发达国家,通过参与标准制定与评审专家进行沟通交流,可以逐步了解其评审思路和重点以及登记资料要求的细节部分,为企业真正实施境外登记趟好路、打好前站。
2.提高企业知名度:除国际标准本身即可作为贸易合同的一部分内容外,企业在成功申请FAO/WHO标准后,企业名称及产品将会在FAO、WHO网站上同产品评价报告一起公布,对企业及产品均起到了免费宣传的作用,可以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提高企业在潜在客户群的认知度;从经济效益而言,可以为企业带来直观的收入/利润的增长。
3.竞标政府/组织采购项目:在联合国或其他国际机构采购招标评审时,凭借成熟的生产工艺,优质的产品,竞标世界性的国际大单,拓展企业产品的销路,以此带来巨额的利润。
4.获取政府技术补贴:随着国家加大科学技术的投入,各省份对本省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标准等项目给予大量的资金奖励,获此殊荣的企业可根据本省的奖励政策申报政府补贴。
从目前来看,国内农药企业申请FAO/WHO农药标准所需的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国内已经建立起一批得到国际认证的GLP实验室,产品的理化性质、五批次分析报告以及遗传和急性毒理试验等检测数据不出国门,即可拿到GLP报告,在沟通和时效上得到切实的保证,企业可选择余地较大。同时,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与农业部药检所共同牵头成立了CHIPAC(China Pesticide Analytical Council),CHIPAC是CIPAC和FAO、WHO设立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旨在帮助国内企业从源头上申请农药产品的分析方法,建立完善的标准体系,为企业对外贸易打开高端通道,打造海外高知名度品牌。
虽然国内企业在申请FAO/WHO农药产品标准的征途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有部分企业不了解相关规则,申报后因为资料不符合要求,又未能及时补充相关数据,导致标准申请至今悬而未决甚至半途而废。农业部药检所观察员宋俊华女士分析总结了申请公司在提交资料的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提供的资料不全,对资料要求的理解不到位;未提交按照规范格式起草的标准草案;CIPAC方法和5批次报告中所用方法不一致;申请人对评审专家提出的问题久不回复等。因此申请企业需在产品申报前深人了解相关规则要求,才能在标准申请过程中省时省力省钱地高效完成产品申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