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给予拘留。2016年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如下:
 
国家禁用和限用的农药名录如下(含已公告禁用或限用起始日期的农药):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名单(40种,含2018年10月1日起禁用的三氯杀螨醇,不区分胺苯磺隆、甲磺隆复配制剂和单剂):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胺苯磺隆单剂、甲磺隆单剂(38种),百草枯水剂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胺苯磺隆复配制剂、甲磺隆复配制剂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三氯杀螨醇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
 
2011年6月15日,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1586号公告,“停止销售和使用”“含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等10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而非如其他禁用农药公告一样使用的是“禁止销售和使用”。相同情况还有第1745号公告,百草枯水剂产品“停止销售和使用”。但1586号公告停止销售和使用的是10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1745号公告停止销售和使用的仅是百草枯水剂。
 
限制使用的23种农药(含2018年10月1日起限用的氟苯虫酰胺):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使用。水胺硫磷不得用于柑橘树。灭多威不得用于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十字花科蔬菜。硫丹不得用于苹果树、茶树。2015年10月1日起,溴甲烷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2015年10月1日起,氯化苦的登记使用范围和施用方法变更为土壤熏蒸,撤销除土壤熏蒸外的其他登记。氧乐果不得在甘蓝、柑橘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不得用于茶树上(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三氯杀螨醇销售、使用)。氰戊菊酯不得用于茶树上。杀扑磷禁止在柑橘树上使用(现仅有原药登记,无登记有效期内的制剂产品)。丁酰肼(比久)不得在花生上使用。氟虫腈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的其他用途被禁止。毒死蜱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三唑磷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磷化铝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作物上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