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进一步加强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管理,在借鉴其他国家农药管理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的同时,我国逐步推行农药登记后安全管理理念,分批启动了部分风险农药的再评价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农药再评价进展情况及我国近年来农药品种再评价登记情况作简要介绍,以供各位行业人士参考。

1、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农药再评价进展情况
 
1.1 美国  美国1988年修订《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FIFRA),建立农药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规定,美国自1990年起,对1984年11月1日以前取得登记的1150个有效成分(包括消毒剂)开展再登记工作,最终保留登记了384类,占再登记品种总数的63%,撤销登记229类,占37%。
 
1996年美国颁布《食品质量保护法》(the FoodQuality Protection Act),并据此再次修订《联邦杀虫剂、杀菌剂、杀鼠剂法》,规定对所有登记农药进行周期性再评价,期限为15年,自此建立了15年为周期的农药再登记制度。再评价决定(RED)分为撤销、限制、修订或继续使用4种情况。
 
1.2  欧盟  欧盟1991年颁布指令91/414/EEC,规定已登记的有效成分的登记有限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须申请再登记。自1993年起,欧盟对市场上近1000个有效成分进行重新评价,2009年3月完成了再评价,结果是大约250种有效成分即26%的农药再次获得登记,67%的农药因没有企业申请、资料不完整或企业主动撤回等原因而退出了市场,而约70种有效成分即7%的农药则因不符合安全性要求而被淘汰。
 
2009年12月,欧盟颁布条例(EC)1107/2009,替代原指令91/414/EEC,规定将再登记周期调整为15年,自此也建立了15年为周期的再评价制度。同时登记管理引入比较评估和产品替代政策,即如果存在更安全的替代品,原有效成分产品就可能不予批准。
 
1.3 加拿大  加拿大2006年修订《有害生物产品法》(PestControl Products Act),也建立了15年为周期的再评价制度,在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安全和淘汰落后农药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2、我国农药再评价登记开展情况
 
我国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现行法规中仅在《农药管理条例》第35条有所体现,该条规定,“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内发现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的,经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宣布限制使用或者撤销登记”。由于法规中未制定严格的再评价管理措施,农药企业主动适应和参与再评价工作的愿望或意识不强,对开展再评价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
 
为加强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管理,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自2013年起组建农药再评价专门机构,具体承担再评价法规体系建立和对已登记农药的再评价工作。经过几年的工作,组织起草了《农药再评价技术规范》、《农药登记后风险监测方法》等规范文件。在农药使用风险监测方面也得到加强,据统计,已发现785例农药安全风险事件,包括农药抗性、作物安全、残留、环境和职业健康等方面问题,涉及137种有效成分的600多个农药产品。并对有关风险农药开展了再评价工作,现简要介绍我国近年来农药品种再评价开展情况。
 
2.1 已出台公告的农药品种
 
2.1.1 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  这3种农药均属磺酰脲类长残效除草剂,易对后茬作物产生药害,给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造成较大损害。2013年12月,农业部颁布2032号公告,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氯磺隆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单剂和甲磺隆单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自2017年7月1日起,禁止胺苯磺隆复配制剂和甲磺隆复配制剂产品在国内销售和使用;保留甲磺隆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2.1.2 福美胂和福美甲胂  这2种农药均为有机砷类杀菌剂,有机砷类农药对人和环境具有较高的风险,为此,2013年12月,农业部颁布2032号公告,自2013年12月31日起,撤销福美胂和福美甲胂的农药登记证,自2015年12月31日起,禁止福美胂和福美甲胂在国内销售和使用。
 
2.1.3  毒死蜱和三唑磷  多年的残留例行监测结果表明,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后引起残留超标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3年12月,农业部颁布2032号公告,自2014年12月31日起,撤销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的登记,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
 
2.1.4 杀扑磷  2015年4月新修订《食品安全法》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等作物”,杀扑磷为高毒农药,用于防治柑橘树介壳虫不符合上述规定。为此,2015年9月,农业部颁布2289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杀扑磷用于防治柑橘树介壳虫的登记,由于杀扑磷仅用于柑橘树上登记,意味着杀扑磷在我国也被全面禁用。涉及40家企业49个产品。
 
2.1.5 氯化苦和溴甲烷  2015年4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瓜果等作物”,溴甲烷和氯化苦均为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等作物不符合上述规定。2015年9月,农业部颁布2289号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撤销溴甲烷和氯化苦在蔬菜等作物上的登记,仅保留用于土壤熏蒸的登记。用于草莓、生姜、茄子、甜瓜、粮食、种子、食品及仓储灭鼠等的登记均被撤销。涉及4家企业5个产品。
 
2.1.6 氟苯虫酰胺  对大型溞等剧毒,易引起水生生态系统破坏,经开展监测和高级环境风险评估表明,氟苯虫酰胺对部分水生生物风险不可接受。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撤销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上使用的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氟苯虫酰胺在水稻上使用。涉及5家企业10个产品。
 
2.1.7  2,4滴丁酯   经开展风险监测与安全评价项目和相关验证试验表明,2,4滴丁酯对邻近作物极易产生药害。且各地反映的药害事故较多,农民损失严重,相关替代药剂也比较充足。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不再批准2,4-滴丁酯的登记,也不再批准2,4-滴丁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涉及69家企业164个产品。
 
2.1.8  磷化铝  鉴于磷化铝易引起人畜中毒或死亡事件,自2013年即开展再评价调研工作,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要求生产磷化铝农药产品应当采用内外双层包装。外包装应具有良好密闭性,防水防潮防气体外泄。内包装应具有通透性,便于直接熏蒸使用。内、外包装均应标注高毒标识及“人畜居住场所禁止使用”等注意事项。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销售、使用其他包装的磷化铝产品。涉及20家企业31个产品。
 
2.1.9  三氯杀螨醇  三氯杀螨醇被列入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议名单,为保障环境安全,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撤销三氯杀螨醇的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面禁止三氯杀螨醇的销售和使用。涉及29家企业32个产品。
 
2.1.10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和克百威等高毒农药在甘蔗上使用,与新《食品安全法》关于“禁止剧毒、高毒农药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药材等作物上使用”的规定不符。2016年9月,农业部颁布2445号公告,撤销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作物上的登记;自2018年10月1日起,禁止克百威、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在甘蔗上使用。
 
2.1.11 百草枯  百草枯无特效解毒药,水剂产品一旦吞食或误服,导致极高的死亡率。随着百草枯使用量的扩大,每年因百草枯误服或自杀而导致死亡的人数有增无减,已成为引起农村社会问题的罪魁祸首。

2012年4月,农业部等颁布1745号公告,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销百草枯水剂产品的登记和生产许可,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停止百草枯水剂在国内的销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剂被禁用后,但其吸入毒性极高,属剧毒级,对生产工人和施药者仍存极高的职业健康危害,为保障人体生命安全和健康,2016年9月,农业部再颁布2445号公告,决定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的田间试验和登记申请,不再受理、批准百草枯境内使用的续展登记。保留母药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口境外使用登记。
 
2.2 拟建议采取管理措施的农药品种
 
2.2.1  乐果、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  多年残留例行监测结果表明,蔬菜中氧乐果、克百威和甲胺磷等高毒农药时常被检出,为摸清引起高毒农药在蔬菜中被检出或超标的原因,经2016年上半年开展的残留验证试验表明,蔬菜上施用乐果、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等农药后,普遍引起氧乐果、克百威或甲胺磷等高毒农药在蔬菜中被检出或超标问题。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八届19次会议审议,不再批准乐果、丁硫克百威、乙酰甲胺磷在蔬菜上的新增登记和续展登记。
 
2.2.2  硫丹和溴甲烷  硫丹作为有机氯农药,已被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禁止全球范围内生产和使用。环保部等12部委联合发布公告(〔2014〕21号)规定,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硫丹除用于防治棉花棉铃虫、烟草烟青虫生产和使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我国已加入该公约,按公约要求,计划豁免硫丹的上述农业用途至2019年3月26日止。
 
溴甲烷已列入《蒙特利尔国际公约》管控范围,我国已加入该公约。根据联合国蒙特利尔多边基金执委会(MFMP)、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批准的《中国消费行业甲基溴(即溴甲烷,以下同)整体淘汰计划(Ⅰ期)》中“农业行业甲基溴淘汰工作”及环保部和农业部签署的《关于淘汰甲基溴行业计划(农业)执行和管理备忘录》的要求,我国自2015年1月1日全面禁止甲基溴生产和施用。2015年因农业生产需要,我国申请了114吨溴甲烷取代豁免,豁免为每年申请,最终豁免至2018年12月31日。
 
根据上述公约要求,经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八届19次会议审议,将对硫丹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统一变更至2019年3月26日止,对溴甲烷产品登记证的有效期变更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2.3 叶枯唑  自2013年起,开始对叶枯唑开展再评价,由于毒理学试验资料不完善,安全风险存在隐患和不确定性,经评估论证,暂停批准叶枯唑的新增登记和续展登记。涉及10家企业的10个产品。
 
2.3 正在开展再评价研究的农药品种
 
2.3.1 新烟碱类农药  由于新烟碱类农药对传粉昆虫如蜜蜂的种群可能存在严重影响,正与相关单位协作,共同开展新烟碱类农药对蜜蜂慢性和迷向影响的试验研究。新烟碱类农药包括吡虫啉、噻虫嗪、噻虫胺、噻虫啉、啶虫脒、烯啶虫胺、呋虫胺、氯噻啉、哌虫啶等。
 
2.3.2 克百威  由于对鸟类的风险和危害较高,目前正在开展相关监测及调研工作,进一步明确克百威种衣剂等产品对鸟类的危害情况。
 
2.3.3 氟虫腈  残留例行监测结果表明,氟虫腈在蔬菜中检出率较高,氟虫腈卫生用悬浮剂和种子处理剂违规使用的反映较多,目前正在开展相关调研和再评价工作。
 
2.3.4 五氯硝基苯  属取代苯类杀菌剂,用于多种作物的土壤和种子消毒处理。五氯硝基苯在环境中降解缓慢,残效期长,使用量大,对哺乳动物可能存在慢性毒性作用,已先后被瑞典、奥地利、德国等国家禁用。为摸清五氯硝基苯使用风险,目前已开展相关研究和再评价工作。
 
2.3.5 多菌灵等8个品种  全国农药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多菌灵、三唑磷、吡虫啉、莠去津、混灭威、速灭威、甲草胺、乙草胺等8种农药在毒性、残留或环境安全等方面存在较高风险或具较高的风险不确定性,2016年已启动这8种农药的再评价研究。目前已开展对相关风险信息确认、再评价方案论证等工作。
 
今后将进一步借鉴发达国家管理经验,完善再评价法规体系建设,逐步形成由企业承担登记农药再评价任务的责任机制,解决目前主要由政府财政承担农药风险监测和再评价经费有限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再评价工作质量和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