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武丽辉 张文君,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2017年4月24日至5月5日,《斯德哥尔摩公约》第八次缔约方大会通过决议,将十溴二苯醚、短链氯化石蜡增列入公约附件A。至此,《斯德哥尔摩公约》自2004年5月17日在 全球生效以来,在首批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基础上,已新增列16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受控化学品家族扩大至28种/类。
 
《斯德哥尔摩公约》的全称是《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通常也称为 POPs公约,是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的全球性条约,于2004年5 月17日在全球生效,同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至今已有181个缔约方。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简称 POPs) 是一种/类有机化合物,难以 在环境中通过化学、生物和光解过程进行降解, 可以在环境中持久存留,并能够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进行长距离越境迁移,在人体和动物体内形成生物蓄积,透过食物链产生生物放大效应,对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造成潜在的重大影响。
 
新增列POPs物质的程序和规则,根据《斯德哥尔摩公约》第8条规定,公约受控的POPs物质名单是开放的,任何一个缔约方均可向公约秘书处提交提案,将某一化学品增列人附件A、B和/或C。但公约同时规定,增列需经过三个阶段的审查,即附件D规定的POPs信息要求 和筛选标准审查、附件E规定的需在风险简介中提供的资料的审查和附件F规定的涉及社会经济考虑的信息的审查。以上三个阶段的提案审查由公约第19条规定成立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简称P0PRC)负责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并根据审查结果向公约缔约方大会提出增列建议和控制措施。
 
对于列入附件A的POPs化学品,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消除其生产和使用,但缔约方申请并获准列明的生产或使用此类物质的特定豁免除外。对于附件B,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限 制生产和使用公约附件B所列并规定了认可用途和特定豁免的化学品。对于附件C,缔约方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公约附件C所列化学品的无意排放,以实现不断最小量化直至最终消除的目标。
 
首批于公约被列入公约的12种POPs化学品中有9种有机氯农药、2种无意生产和排放的 副产物、1种工业化学品,具体情况(表1)。
 
表1 首批12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自2009年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以来,表决了以下16种化学品,具体情况(表2)。会议持续对公约附件A、B、和C进行修改,增列
 
表2 新增列的16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