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一年又到春耕忙。在各地农化企业加足马力开工生产,经销商紧急备货的时期,一些不法分子也蠢蠢欲动。近日在河南商丘,有企业假冒苏利百菌清产品,扰乱市场秩序,对企业和用户造成损害。AgroPages世界农化网呼吁广大用户明辨真假产品,一旦发现可疑农药产品,积极向当地主管部门上报,共同呵护农资市场的有序环境。以下为苏利关于假冒产品的声明:
我司生产销售的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包装如下:
新颁发实行的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小编在此整理刊登《农药有关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及刑罚规定》一文,也警示不法企业勿触犯红线。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 非法经营罪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18年第1期
关于假冒我司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的严正声明
最近在河南商丘市场,发现有单位盗用我公司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三证”和企业信息生产、销售假冒产品,假冒产品如下图所示:
辨认信息主要有:
1. 该假冒产品包装上宣称“进口原药/国内分装”,但我司是国内百菌清原药产量最大的公司(数据来自中国农药工业协会),不可能也从未进口百菌清原药。
2. 我司原来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XK13-003-01014(原来由国家质监总局颁发),2017年12月27日取得了新的农药生产许可证为:农药生许(苏)0025,而该假冒产品包装上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号为: XK13-003-00385。
3. 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产品标准号为:GB9552-1999,而该假冒产品包装上的产品标准号为:HG3290-2012。
4. 该假冒产品标签上有“一流品质,顶级品牌”,“升级换代产品”,国际品质”, “进口原药/国内分装”等明显违反《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的字样,苏利一直以来遵守各项法律规章,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不可能在标签上标注这些明显违法违规的语句。
我司生产销售的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包装如下:
请各经销单位、广大农户注意,也请各地农药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严查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农民和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保证农业生产安全。我们欢迎广大消费者举报这类的违法行为,为此特做严正声明,我司将采取进一步措施收集整理相关信息并保留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不法企业行为的权利。
举报联系信息:
联系人:潘志孝
电 话:13616163859
邮 件: pzx@suli.com
江阴苏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4月18日
新颁发实行的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小编在此整理刊登《农药有关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标准及刑罚规定》一文,也警示不法企业勿触犯红线。
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生产(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生产(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分装)、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农药使用者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农药残留的;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农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应予立案追诉。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使用禁用农药,超范围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5 非法经营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未经许可生产、经营农药;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生产、经营国家禁用的农药。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一条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违反《条例》的情形: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
移送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二条规定,农药登记试验单位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文章来源:《农药科学与管理》201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