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丁草胺再评价资料的函

各丁草胺农药生产企业:
 
新修订《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植物保护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丁草胺在我国登记时间早,使用量大,且存在潜在环境影响风险。为此,农业农村部对丁草胺启动再评价程序,并委托我所牵头组织实施调查研究工作。为准确掌握丁草胺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现就做好丁草胺调查资料报送工作函告如下。
 
1  填报内容
(1)丁草胺近两年生产、销售情况等数据(见附件1);
(2)丁草胺使用安全风险情况监测信息(见附件2);
(3)丁草胺使用造成水体影响情况调查信息(见附件3)。

2  完成时间
请于2018年5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含电子版)报我所。

3  联系方式
联系人:夏雨(山东省农药检定所再评价科);
电话:0531-81608130,邮箱:xiayu@shandong.cn;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00号(邮编250100)。
 
附件:
1  丁草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2  丁草胺使用安全风险情况调查表
3  丁草胺使用对水体影响相关材料调查表
 
山东省农药检定所
2018年4月16日
附件1 丁草胺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调查表
企业名称: (公章)   填表时间:   经办人:    电话: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备注:每个产品填写一张表格;原药折百,制剂为实物量。
 
附件2 丁草胺使用安全风险情况调查表
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
备注:根据自己掌握或经营、使用者反馈信息填写。
 
附件3 丁草胺使用对水体影响相关材料调查表
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产品名称:    登记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