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关于印发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的通知

连云港、盐城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江苏省沿海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
 
化工园区企业复产环保要求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企业所在园区须达到的环保要求。二是企业自身须达到的环保要求。
 
一、园区环保要求
 
第一条 具有化工定位,依法开展规划环评并通过审查,环境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全部搬迁完毕。
 
第二条 实现污水集中处理,采用“明管输送、一企一管”或分片区建设废水集中监控调节池的收集方式,严控区外非化工废水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已制定特征污染物接管标准,处理工艺中应具有相应难降解特征污染物强化处理设施,配备事故应急池,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939-2006)一级标准,特征污染物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一级标准,具体按地方环保部门监管要求执行。
 
第三条 实现集中供热,供热能力满足企业用热需求,集中供热设施烟气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第四条 配套建有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和填埋设施的,运行管理及污染控制须达到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五条 应建成“一园一档”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污染源在线监测、LDAR泄漏检测、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工况在线监控、环境质量监测等数据的信息化管理及动态更新。
 
第六条 应制定明确的监测监控实施方案,具备包括特征污染物在内的污染源及水、气、土、地下水等监测与溯源分析能力。
 
二、企业环保要求
 
(一)总体要求
 
第七条 所有环评、排污许可、备案、登记等环保法定手续齐全,无未批先建、批建不符项目,对存在重大变更的履行重新报批手续并经批准。
 
第八条 所有建设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无产业政策明令禁止及超出能耗限额的项目、工艺装备和产品,涉及的生产线或装置拆除到位。
 
(二)工艺装置
 
第九条 提供所有生产线、原辅料及产品、主要设备、环保设施、排放口等详细信息清单,报园区及地方环保部门备案。
 
第十条 提供生产工艺过程、反应原理、主要工况、污染物收排体系、管路走向等基础资料,按装置流程逐釜逐罐核实反应物料及产排污情况。
 
(三)废水治理
 
第十一条 实行废水分质分类收集处理,有高浓度、高盐、高毒性、难降解废水预处理设施,无稀释处理和稀释排放。提供规范的废水分类分质收集处理方案、设计图纸。
 
第十二条 厂区建成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系统,雨水做到明渠排放。生产废水明管压力输送,管路不得安置在雨水沟、电缆沟内。废水处理站事故池(罐)容积满足应急管理要求。提供初期雨水精准化管控方案。
 
第十三条 完成废水特征污染物识别、衡算及筛选确认工作,提供特征污染物清单,接管废水(含特征污染物)满足园区接管标准限值要求。
 
(四)废气治理
 
第十四条 产气场所废气设计收集率不低于90%,废气处理工艺及去除率能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污染物总体去除率不低于90%并达标排放。提供规范的废气收集治理方案、设计图纸。
 
第十五条 涉及VOCs物料的存储、输送、投料、卸料、生产及产品包装等单元均实现密闭操作或废气有效收集,制定并落实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厂界VOCs及恶臭污染物浓度达标。
 
第十六条 废气主要处理设施均采用自动化控制,采用吸附脱附、吸收、焚烧(含热氧化)等方式处理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实现自动计量和加药。把单一活性炭吸附、光氧催化处理设施作为重点监管对象。
 
(五)固废处置
 
第十七条 提供所有固体废物产生环节、种类、数量、成分、含量等数据,提交固体废物、副产品属性归类符合环评、标准等的合法合规说明、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所有危险废物均能依法依规安全利用或处理处置,贮存期超过半年的危险废物清理完毕。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损害的完成损害评估和生态修复。
 
第十九条 危险废物贮存、自建利用处置设施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制定并落实焚烧设施二噁英控制方案及监测计划。
 
(六)监测监控
 
第二十条 建设企业分析测试实验室,具备常规和特征污染物分析测试能力。
 
第二十一条 废气排放口、厂界安装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建成有毒有害气体泄露监控预警系统;雨水(清下水)、污水排口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具备条件的主要特征污染物安装在线监控设施,监控系统安装自动加标质控装备;自建危废焚烧处理设施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监控数据实时传输至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十二条 生产线、污染治理设施单独进行用水、用电计量,覆盖企业生产及治污全过程,关键设备(如风机、水泵、废气焚烧处理设施、自建危废焚烧设施等)设置工况监控。监控数据实时传输至园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
 
(七)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制定或修编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风险评估为较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安全达标建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备的环境应急管理制度,设置专人负责环境应急管理工作,配备充足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具备必要的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八)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企业环保管理责任体系,明确各生产车间、工段的环保责任,落实考核及奖惩机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可溯源、能校核、全覆盖的生产台账、环保台账、现场台账管理制度,对台账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实行自行监测、环境信息主动报告和环境信息公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