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药检定所 张文君

 《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2018年8月1日以后,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仍然经营农药的,农业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近许多专门从事农药对外贸易的企业非常关注并询问是否需要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如果需要,又该如何办理?
 
《条例》和《办法》规定,从事农药对外贸易属于农药经营行为,其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办法》对农药经营者申请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査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外贸企业从事农药进出口业务,通常只有办公地点,没有经营门店和柜台等营业场所,也没有专门仓库等仓储场所。如何达到“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的规定要求,已成为外贸企业申办农药经营许可证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题。农业主管部门在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又该如何确认其经营场所和仓储场所符合规定?
 
经过深入学习《条例》和《办法》,汇集多方面意见并得到有关专家指导,笔者认为,第一,外贸企业作为农药经营者,与普通的农药经营门店的经营方式有较大的区别,其办公场所、会议室等场所均可以视为营业场所,但其总面积应当达到至少三十平方米,其样品展示柜也可以视为柜台。第二,农业主管部门对经营场所条件的核查,应当与经营行为实际相符。第三,外贸企业可以以利用农药生产企业、海关码头的仓库等租赁形式作为其仓储场所,但其面积不少于五十平方米,并提供其仓库具体地址和租赁证明等相关资料。第四,农业主管部门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仓储地址和条件进行实地核查或委托仓库所在地农业执法部门协助核查。
 
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准确把握《办法》要求,完善农药经营许可申请办证规范,外贸企业主动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手续,是农业主管部门和外贸企业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