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拜耳近期发布了关于氟吡菌胺专利情况的声明,全文如下:
我公司及拜耳股份公司持有以下登记产品:氟菌•霜霉威(氟吡菌胺•霜霉威盐酸盐687.5克/升悬浮剂,登记证号PD20090012和PD20120373,商品名为银法利®)和乙铝•氟吡胺(三乙磷酸铝• 氟吡菌胺71% 水分散粒剂,登记证号PD20183596)。其中,关于氟吡菌胺(中文化学名称:2,6-二氯-N-[(3-氯-5-三氟甲基-2-吡啶基)甲基]苯甲酰胺)的化合物专利ZL99803058.9即将于2019年2月16日到期。但拜耳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即Bayer SAS,有时也译作拜耳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专利ZL02805989.1和ZL02805988.3分别保护这两个混配产品,二者均于2006年4月12日获得授权,保护期分别到2022年2月12日和2022年2月19日。
在上述专利到期日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所主张的各项权利。所述的侵权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对于任何专利侵权行为,受拜耳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即Bayer SAS,有时也译作拜耳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将不遗余力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我公司及拜耳股份公司持有以下登记产品:氟菌•霜霉威(氟吡菌胺•霜霉威盐酸盐687.5克/升悬浮剂,登记证号PD20090012和PD20120373,商品名为银法利®)和乙铝•氟吡胺(三乙磷酸铝• 氟吡菌胺71% 水分散粒剂,登记证号PD20183596)。其中,关于氟吡菌胺(中文化学名称:2,6-二氯-N-[(3-氯-5-三氟甲基-2-吡啶基)甲基]苯甲酰胺)的化合物专利ZL99803058.9即将于2019年2月16日到期。但拜耳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即Bayer SAS,有时也译作拜耳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专利ZL02805989.1和ZL02805988.3分别保护这两个混配产品,二者均于2006年4月12日获得授权,保护期分别到2022年2月12日和2022年2月19日。
专利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上述两项专利的权利要求解释如下:
专利ZL02805989.1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产生协同效应的杀真菌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a) 至少一种通式(I)所示的吡啶基甲基苯甲酰胺衍生物
和b)至少一种化合物(II),所述化合物是霜霉威,所述化合物(I)/化合物(II)的比率为1/500至1/1。当通式(I)中R1为H,R2为H, a为2,R3为三氟甲基和氯,c为2,R4为氯时,化合物(I)对应于氟吡菌胺。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包含氟吡菌胺和霜霉威的混配产品。同理,权利要求2-10也包含氟吡菌胺和霜霉威的混配产品,其中权利要求6具体对应于氟吡菌胺和霜霉威的混配产品。所述霜霉威有利的是霜霉威和盐酸的加成盐(即霜霉威盐酸盐,参见说明书上标第4页第7-9行)。
专利ZL02805988.3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产生协同效应的杀真菌组合物,所述组合物包含a) 至少一种通式(I)所示的吡啶基甲基苯甲酰胺衍生物
和b)至少一种化合物(II),所述化合物(II)是磷酸衍生物或磷酸本身,或是其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金属盐,所述化合物(I)/化合物(II)的比率为1/1至1/50。当通式(I)中R1为H,R2为H, a为2,R3为三氟甲基和氯,c为2,R4为氯时,化合物(I)对应于氟吡菌胺。因此权利要求1的范围包含氟吡菌胺和乙磷铝(即三乙磷酸铝)的混配产品。同理,权利要求2-11也包含氟吡菌胺和三乙磷酸铝的混配产品,其中权利要求7具体对应于氟吡菌胺和三乙磷酸铝的混配产品。
拜耳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即Bayer SAS,有时也译作拜耳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氟吡菌胺混配产品的专利如下(包括以上两个专利):
专利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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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配成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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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配成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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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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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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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028059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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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吡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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霜霉威(包括霜霉威盐酸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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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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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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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02805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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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吡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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磷酸衍生物或磷酸本身,或是其碱金属、碱土金属或金属盐,包括但不限于三乙磷酸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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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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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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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028207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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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吡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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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硫代氨基甲酸盐,包括但不限于福美铁、锰铜混剂、代森锰锌、代森锰、代森联、 代森钠、福美镍、甲基代森锌、代森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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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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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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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028224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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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吡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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缬酰胺类型化合物,包括但不限于苯噻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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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1/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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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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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04800094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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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吡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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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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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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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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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L2007800472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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氟吡菌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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噻虫胺、吡虫啉、噻虫啉、噻虫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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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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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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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专利到期日之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其所主张的各项权利。所述的侵权行为包括: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以及进口。对于任何专利侵权行为,受拜耳农科股份有限公司(即Bayer SAS,有时也译作拜耳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将不遗余力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特此声明。
拜耳作物科学(中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