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对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行政处罚条款进行了细化、量化,制定了《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生产劣质农药经营劣质农药等30种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裁量基准。
浙江省该《办法》的出台,必将为其他省份相关行政处罚细则的制定提供参考。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小编为您划重点!
据了解,《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农药违法行为不同性质、不同事项,主要从违法次数、货值金额、危害后果等几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分一般、较重、严重三个档次,对农药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与情节严重需要吊证的适用情形及裁量基准进行明确。
例如,《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若农药使用者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违法行为之一的,除了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以外,还应当: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对此,《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违法主体为单位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违法主体为个人的,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或者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多次违法或者造成农业生产事故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所称的违法次数的时间范围为两年内,再次违法是指第二次违法行为被查处,多次违法是指3次或者3次以上违法行为被查处。
典型案例回顾
去年2月7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对碧湖镇蒲塘村蔬菜种植户尤某种植的准备上市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样,经检测发现毒死蜱含量均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0.05mg/kg”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尤某在移栽芹菜前,明知农药“敌百·毒死蜱”属于中等毒性农药,且该农药产品的包装袋上明确标注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仍在为种植芹菜做田畦过程中将农药毒死蜱撒入土中用于毒杀蛴螬。做畦时在地里撒入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并于2018年1月,采收该批芹菜并予销售。
2月11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农业局向尤某送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结果通知书》,尤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尤某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现农业农村部)第2032号公告“自2016年12月31日起,禁止‘毒死蜱’和‘三唑磷’在蔬菜上使用”和《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莲都区农业局于去年3月5日以尤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此案移送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立案。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当事人尤某将农药超标芹菜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危害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理应支付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价款10倍的赔偿金。
经公安机关补充调查取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于10月12日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10月26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尤某在种植芹菜前,将“敌百·毒死蜱”撒入土里打底用于毒杀蛴螬,每个大棚均用了1包(净含量:1000克/包)多,其明知“敌百·毒死蜱”不能用于蔬菜,且该农药包装袋上明确写明该农药使用作物为花生,但其以为将农药撒入土里,不属于直接用于蔬菜上。并采收销售该批芹菜1500余斤,获得销售金额2000余元。
案发后,尤某应农业部门要求,自行将剩余的50公斤芹菜予以销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尤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尤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支付赔偿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