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2019年8月,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包括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在内的3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将于2020年2月15日正式实施。

基本情况

标准规定了食品中2,4-滴等483种农药7107项最大残留限量。 标准代替GB 2763-2016和GB 2763.1-2018。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2763-2005、GB 2763-2012、GB 2763-2014、GB 2763-2016、GB 2763.1-2018。标准除前言外,主体部分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与定义、技术要求、索引五大部分组成。


总体变化


2019年版规定了483种农药在356种(类)食品中7107项残留限量,相比2005年版的873项、2012年版的2293项、2014年版的3650项、2016年版的4140项,项数逐年增长。

增加了2967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修订了28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规定了109种农药在肉、蛋、奶等27种居民日常消费的动物源性农产品中703项最大残留限量,大大丰富了农药残留限量的涵盖范围。

新增人参、杨梅、冬枣等119种特色小宗作物804项限量标准,总数达到1602项,为保障特色产业安全、有序发展提供了新依据。

通过评估转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了77种尚未在我国批准使用农药的1109项残留限量,体现了我国对进口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高度关注。

修订了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规范性附录A),增加了羽扇豆等22种食品名称,修订了7种食品名称,修订了两种食品分类;修订了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名单(规范性附录B),增加了11种农药。

增加了45项检测方法标准,删除了不适用的17项检测方法标准,变更了9项检测方法标准,同时对不含相关农药母体和(或)残留物的配套检测方法进行了调整,删除了28种农药中部分不满足检测要求的配套检测方法。

结果判定方面

GB2763作为判定标准使用时有几个容易考虑不周的问题:

禁用农药就是不得检出吗?

2019年11月29日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公布了禁限用农药名单,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有46种。有些虽为禁用农药,但还长期存在环境中,从而再次在食品中形成残留。GB2763涉及再残留限量的有艾氏剂、滴滴涕、狄氏剂、毒杀芬、林丹、六六六、氯丹、灭蚁灵、七氯、异狄氏剂等10种。如六六六,在所有食品中均已禁用,但GB2763-2019标准仍规定了其在部分食品中的限量。

某种类农药项下未设置其在某食品的限量或标准中未包含某种农药,意味着不得检出吗?

标准中未包含某种农药或某食品品种未列入标准中包含的某种农药下,是由于缺乏相应数据,暂不能评估该农药在我国使用后的残留情况,不能结合毒理学数据推荐出某农药在某个作物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但不能理解为不得检出,或理解为可以随意使用,只能理解为目前没有限量依据,不对结果进行判定。

日本针对此类情况使用了“一律标准”,是对既非“豁免物质”又未规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在食品中的残留制定的统一标准。日本确定的“一律标准”为0.01毫克/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