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自2017年11月20日发布“驻肯尼亚、乌干达使馆经商处提醒我出口企业谨防贸易欺诈”的通知后。 近期,中国驻肯尼亚使馆经商处多次收到国内进出口公司来函,称在与肯尼亚等公司进行外贸出口业务时,遭遇贸易欺诈,导致货物滞留肯尼亚蒙巴萨港,产生高额滞港费,或货物被提走但未支付货款,企业损失惨重。我处现对近期案例归纳如下,再次提醒出口企业谨防贸易欺诈行为。
典型案例1:
国内A公司与肯尼亚B公司签订农化产品销售合同,并指定中信保担保。A公司将三票货物先后发至B公司指定的蒙巴萨港口(货物的收货人在乌干达),并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将第一票货物全套正本单据交至B公司指定的乌干达银行。但当货款已经到期,B公司既不付款也不提货。因此,A公司通过交单银行要求对方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但对方银行退回的提单是彩色打印件,而非正本提单。但A公司通过中信保提供的方式联系B公司时,B公司反映并没有和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判定是有人冒充B公司与其签订了合同。
典型案例2:
国内A公司通过与瑞士某知名B公司互联网联系,B公司向A公司发询盘,自报总部详细情况。A公司报请国内当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准,最终与B公司签订两批出口合同,并分别发两批货物去瑞士总部和肯尼亚某公司。A公司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付款方式为OA60天,并把提单直接邮寄给B公司联系人。瑞士公司收到提单后表示,这两批货均不是他们所定,怀疑是冒充他们的诈骗行为,并称肯尼亚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典型案例3:
国内A公司经介绍,与一家美国B公司联系人沟通,与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约定把货物发给肯尼亚分公司,到蒙巴萨港。B公司联系人邮件确认由美国总公司付款,付款条件为0A60天。在A公司发完第一批货后,对方又追加了一批货。在A公司开始催第一批货款时,对方回复正在申请VISA, 货款要到美国公司去支付,并要求把第二批货的单据一起交给B公司联系人,由该联系人一起安排付款。对方多次拖延付款,后称B公司的CEO因遇到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手和脚都断了,暂时无法付款,后又称该CEO在事故中死亡不能安排付款。A公司此事感觉事情不妙,立即委托其他客户来肯了解情况,发现声称的肯尼亚分公司地址正确,但无法找到这个公司。
此类案件的诈骗手法具有较强相似性:
1、冒用乌干达、肯尼亚或国外知名企业(或其子公司)名义,在乌干达境内注册中介公司,利用其知名度及信息资料行骗,伪造文件、签章及职员身份,签订虚假合同。
2、采用高风险支付方式交易。利用我出口企业对新市场缺乏了解、急于扩大贸易量的心理,要求使用赊销(O/A)等卖方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提货后拒不付款甚至失联。
鉴此,建议国内相关企业与涉及乌干达、肯尼亚等客商交易时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避免以上述高风险付款方式进行交易,尽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以降低风险;二是谨慎选择贸易伙伴,仔细甄别外方信息,多渠道方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包括电话联系公司总部以核实分公司及订单真实性信息;三是案件发生后,及时采取适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向及时中国国际刑警组织报案等,并委派人员到货物所在地办理货物退运或转运,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向主管部门及使馆经商处反映情况。
典型案例1:
国内A公司与肯尼亚B公司签订农化产品销售合同,并指定中信保担保。A公司将三票货物先后发至B公司指定的蒙巴萨港口(货物的收货人在乌干达),并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将第一票货物全套正本单据交至B公司指定的乌干达银行。但当货款已经到期,B公司既不付款也不提货。因此,A公司通过交单银行要求对方银行将全套单据退还,但对方银行退回的提单是彩色打印件,而非正本提单。但A公司通过中信保提供的方式联系B公司时,B公司反映并没有和A公司签订合同。因此,A公司判定是有人冒充B公司与其签订了合同。
典型案例2:
国内A公司通过与瑞士某知名B公司互联网联系,B公司向A公司发询盘,自报总部详细情况。A公司报请国内当地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核准,最终与B公司签订两批出口合同,并分别发两批货物去瑞士总部和肯尼亚某公司。A公司经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付款方式为OA60天,并把提单直接邮寄给B公司联系人。瑞士公司收到提单后表示,这两批货均不是他们所定,怀疑是冒充他们的诈骗行为,并称肯尼亚公司与其没有任何关系。
典型案例3:
国内A公司经介绍,与一家美国B公司联系人沟通,与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合同约定把货物发给肯尼亚分公司,到蒙巴萨港。B公司联系人邮件确认由美国总公司付款,付款条件为0A60天。在A公司发完第一批货后,对方又追加了一批货。在A公司开始催第一批货款时,对方回复正在申请VISA, 货款要到美国公司去支付,并要求把第二批货的单据一起交给B公司联系人,由该联系人一起安排付款。对方多次拖延付款,后称B公司的CEO因遇到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手和脚都断了,暂时无法付款,后又称该CEO在事故中死亡不能安排付款。A公司此事感觉事情不妙,立即委托其他客户来肯了解情况,发现声称的肯尼亚分公司地址正确,但无法找到这个公司。
此类案件的诈骗手法具有较强相似性:
1、冒用乌干达、肯尼亚或国外知名企业(或其子公司)名义,在乌干达境内注册中介公司,利用其知名度及信息资料行骗,伪造文件、签章及职员身份,签订虚假合同。
2、采用高风险支付方式交易。利用我出口企业对新市场缺乏了解、急于扩大贸易量的心理,要求使用赊销(O/A)等卖方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进行交易,提货后拒不付款甚至失联。
鉴此,建议国内相关企业与涉及乌干达、肯尼亚等客商交易时提高警惕,注意以下几点:一是避免以上述高风险付款方式进行交易,尽量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以降低风险;二是谨慎选择贸易伙伴,仔细甄别外方信息,多渠道方了解对方资信状况,包括电话联系公司总部以核实分公司及订单真实性信息;三是案件发生后,及时采取适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向及时中国国际刑警组织报案等,并委派人员到货物所在地办理货物退运或转运,尽量将损失降至最低,并向主管部门及使馆经商处反映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