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9日,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发布了关于开展2020年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内容: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全省农药产品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0年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辖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
二、抽查内容
主要抽查当地农业生产经常使用的农药产品、往年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企业的产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企业的产品,应将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等作为抽查重点。抽查的农药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全省共抽查样品100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其中乡镇农药经销网点所抽样品比例不少于样品总数的30%。
三、抽查方式
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采取交叉抽查、例行抽查、重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
(一)交叉抽查。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各市农药检定或监管机构人员,对各地开展交叉抽查。
(二)例行抽查。由各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的抽查任务,自行组织抽查。
(三)重点抽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由省农业农村厅对问题突出的企业或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对农业农村部通报中标称我省不合格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实现抽查全覆盖。
各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农药抽查对象名录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抽样人员。交叉抽查和重点抽查对象由省、市共同随机抽取,例行抽查对象由设区的市(或者县一级)随机抽取。
四、抽查时间和要求
(一)抽查时间。抽查工作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期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进行。
(二)抽样要求。现场抽查,每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情况。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从经营者抽样的,应查验经营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样人员要按照《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见附件2)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检测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生产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者又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者按涉嫌经营假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和质量判定。各地将抽查样品统一交省农药检定所,由省农药检定所交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进行检验。检验要求、检验依据、质量判定原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规范用语及异议处理复检,按照《2020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见附件4)执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经检验质量不合格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可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省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生产产品。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承担。
(二)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农业农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省农业农村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省农药产品品种多、应用广,在农业农村部历年通报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中,标称山东农药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都占较高比例,影响了我省农药行业的整体形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二)精心组织。各市要把加强监督抽查、抓好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作为农药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监督抽查工作,可将本地农药监管工作需要与完成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地抽查,使抽查结果利用效果最大化。
(三)检打联动。监督抽查工作要坚持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线索,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各市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全省互联互动。
(四)信息报送。各市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问题查处结果及时报省农药检定所(格式见附件6)。
附件:鲁农药检字〔2020〕3号附件1-6
各市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农药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全省农药产品质量水平,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我厅决定开展2020年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辖区农药生产企业和农药经营者。
二、抽查内容
主要抽查当地农业生产经常使用的农药产品、往年监督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企业的产品、列入重点监管范围企业的产品,应将生物农药添加化学农药、低毒农药添加高毒高风险农药、敌草快等灭生性除草剂添加百草枯等违规添加农药隐性成分等作为抽查重点。抽查的农药应为2019年1月1日以后生产的产品。全省共抽查样品1000个(具体任务分配见附件1)。其中乡镇农药经销网点所抽样品比例不少于样品总数的30%。
三、抽查方式
抽查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进行,采取交叉抽查、例行抽查、重点抽查的方式抽取农药样品。
(一)交叉抽查。由省农药检定所组织各市农药检定或监管机构人员,对各地开展交叉抽查。
(二)例行抽查。由各市按照省农业农村厅安排的抽查任务,自行组织抽查。
(三)重点抽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由省农业农村厅对问题突出的企业或产品组织开展专项抽查,对农业农村部通报中标称我省不合格产品的农药生产企业实现抽查全覆盖。
各级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农药抽查对象名录库,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抽样人员。交叉抽查和重点抽查对象由省、市共同随机抽取,例行抽查对象由设区的市(或者县一级)随机抽取。
四、抽查时间和要求
(一)抽查时间。抽查工作要集中在农业生产用药高峰期或农药生产、销售旺季进行。
(二)抽样要求。现场抽查,每组抽样人员不少于2人。抽样前应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有关文件和抽样人员证件,说明情况。从生产企业成品仓库抽样的,应抽取附有合格证的农药产品,查验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以及农药产品名称、规格、出厂数量、购买人名称、销售日期、库存数量、自检报告,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原材料进货和农药产品出厂销售记录及资金往来凭证。从经营者抽样的,应查验经营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以及农药名称和规格、进货日期、进货数量、销售数量、购买人姓名、库存数量,在抽样单上完整记载,并复制相关进货凭证、资金往来凭证等。抽样人员要按照《山东省农药监督抽查抽样规范》(见附件2)认真填写抽样单。抽样单要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填好的抽样单应由被抽查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没有公章或公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不一致的,应当由经办人签字并按手印。每个产品封样三份,交检测单位一份检测,抽查单位、被抽查单位各留存一份。
五、样品确认和检测
(一)样品确认。在市场上抽取的检测样品,由省农药检定所书面通知标称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给予回复。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产品。若标称企业书面确认不是其生产产品,且能提交相关证据,被抽查经营者又不能出具合法进货凭证的,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对被抽查经营者按涉嫌经营假农药产品进行立案查处。
(二)样品检测和质量判定。各地将抽查样品统一交省农药检定所,由省农药检定所交农业农村部农药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济南)进行检验。检验要求、检验依据、质量判定原则、《检验报告》检验结论规范用语及异议处理复检,按照《2020年农药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实施细则》(见附件4)执行。
六、结果确认和处理
(一)结果确认。经检验质量不合格产品,由省农药检定所向标签上标称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发出《农药监督抽查结果确认通知书》(格式见附件5),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认可抽查结果。标签标称生产企业或被抽查单位对监督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监督抽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省农药检定所提出复检申请,说明复检理由。省农药检定所认为复检理由充分、确有必要的,可安排复检。复检采用封存备用样品进行,由原检验机构承担,特殊情况下由省农药检定所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承担。对逾期不予回复的,视为标称企业确认为其生产产品。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请求的生产企业或者经营者承担。
(二)结果处理。在完成监督抽查结果确认手续后,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查处,或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对生产假劣农药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将报请农业农村部吊销其农药登记证,省农业农村厅将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经营假劣农药情节严重的,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农药产品质量,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省农药产品品种多、应用广,在农业农村部历年通报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名单中,标称山东农药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都占较高比例,影响了我省农药行业的整体形象。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切实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履行行业和属地监管责任。
(二)精心组织。各市要把加强监督抽查、抓好监督抽查发现问题整改作为农药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精心组织好监督抽查工作,可将本地农药监管工作需要与完成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有机结合起来,开展有针对性地抽查,使抽查结果利用效果最大化。
(三)检打联动。监督抽查工作要坚持查找问题、检打结合、横纵互动,对连续几年抽查都有不合格产品或群众举报制假售假的线索,要紧盯不放、一查到底。各市要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全省互联互动。
(四)信息报送。各市要将工作开展情况及发现问题查处结果及时报省农药检定所(格式见附件6)。
附件:鲁农药检字〔2020〕3号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