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食品安全一直是行业高度关注的问题,而农药的科学使用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近年来国家不断出台政策规范农药使用,减少农药用量,并要求在五年内逐步淘汰高毒农药。同时对其它农药进行再评价,根据评价情况适时作出禁限用措施。
据了解,通常再评价的产品一般是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产品,不过日前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发布的《农药风险监测评价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将农药再评价包括周期性评价和特殊性评价两类。
其中,特殊性评价是指根据风险监测、文献资料等信息,对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严重危害的农药,或具有较大风险的农药,或不符合现行国家农药管理政策的农药,适时开展评价。
当某种农药的使用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特殊性评价:
1.影响农业生产安全。按照农药登记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次性发生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2年内在3个以上不同地区发生农作物药害累计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累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防治靶标产生严重抗性,按照登记的最高剂量使用防效低于50%的。
2.威胁人畜健康安全。农业生产、生活中发生50人以上中毒或者有1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的,或对人畜健康造成不可逆严重危害或危害难以有效控制的。
3.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膳食风险评估结果超过100%的,或农药残留超标引发50人以上中毒的。
4.破坏生态环境安全。农药使用引起蜜蜂、鸟类、水产养殖等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或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以及其他农业农村部认为需要开展调查监测的情况。
针对再评价的产品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农药再评价报告,对有关品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建议。
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符合现行管理政策、技术要求的品种、产品,做出同意继续登记决定;发现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做出撤销、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决定,或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若根据上述要求即便是一些刚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或者农药化合物成分,如果出现较大范围的药害或者中毒事件,也有可能面临禁限用的风险。
即便是拿到了农药登记证,如果农户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了药害等问题,一样可能被撤销登记证。
据了解,通常再评价的产品一般是登记十五年以上的农药产品,不过日前农业农村部种植业司发布的《农药风险监测评价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将农药再评价包括周期性评价和特殊性评价两类。
其中,特殊性评价是指根据风险监测、文献资料等信息,对可能造成或已造成严重危害的农药,或具有较大风险的农药,或不符合现行国家农药管理政策的农药,适时开展评价。
当某种农药的使用导致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启动特殊性评价:
1.影响农业生产安全。按照农药登记使用方法使用时,一次性发生农作物药害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或连续2年内在3个以上不同地区发生农作物药害累计面积在1万亩以上或者累计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防治靶标产生严重抗性,按照登记的最高剂量使用防效低于50%的。
2.威胁人畜健康安全。农业生产、生活中发生50人以上中毒或者有1000头(只)以上牲畜中毒的,或对人畜健康造成不可逆严重危害或危害难以有效控制的。
3.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膳食风险评估结果超过100%的,或农药残留超标引发50人以上中毒的。
4.破坏生态环境安全。农药使用引起蜜蜂、鸟类、水产养殖等的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或对地下水、地表水和土壤等生态环境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以及其他农业农村部认为需要开展调查监测的情况。
针对再评价的产品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根据农药再评价报告,对有关品种、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建议。
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对符合现行管理政策、技术要求的品种、产品,做出同意继续登记决定;发现对农业生产、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做出撤销、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决定,或采取禁限用管理措施。
也就是说,若根据上述要求即便是一些刚申请登记的农药产品或者农药化合物成分,如果出现较大范围的药害或者中毒事件,也有可能面临禁限用的风险。
即便是拿到了农药登记证,如果农户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出现了药害等问题,一样可能被撤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