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农药登记管理于2014年以来发生了很多变化。其中农药有效成分审批、制剂登记、登记变更和许可证申请的类别和定义等也发生了很大改变,仅类别就多达29种。这些改变对申请人准确确认拟提交申请的类别和所需资料是很大的挑战。目前国内企业在澳大利亚申请的类别主要有新来源原药审批(第17类)和相同制剂登记申请(第7类)或分装登记申请(第8类)。随着国内新创制产品的不断出现以及国内企业资金和技术实力的提高,未来在澳大利亚申请新化合物(新有效成分)及其制剂审批和登记,以及其它专利过期但是尚未在澳大利亚获得审批或登记的有效成分和制剂的申请也会逐渐增加。本文的目的就是探索这些新有效成分审批或新制剂登记的途径和资料要求。
1. 先单独申请有效成分审批(第15类),之后再申请制剂登记(第3类)
1.1 单独申请有效成分审批
澳大利亚农药兽药法实施细则(Agvet Code Regulations)附表6描述了此类申请。此类申请需要对有效成分进行全面评审。
该申请是为了批准一种新的(化学)活性成分,其中需要对化学和毒理学数据进行(全面)评估。
支持该类申请的数据:
(1)为支持此类申请而应提交的化学和制造数据,一般应与评估模块2.1中“模块级别相关数据”描述的相一致(表1)。
(2)提交此类申请需要的毒理学数据应与评估模块3.1 (活性组分用于食品生产使用)或模块3.2评估(活性组分用于非食品生产使用) 中“相关数据模块的水平”所描述的毒理数据相同(表2)。而新生物活性成分登记作为第16类,在后面介绍。
表 1 新有效成分批准要求的化学数据
模块 2.1(a)要求的活性组分数据 | 模块 2.1(a)要求的制剂产品数据 |
• 化合物识别(ISO通用名称、IUPAC化学名称、分子和结构公式、光谱数据、物理和化学性质) • 稳定性数据 • 制造商名称和制造地点 • 制造工艺(包括质量控制、杂质、形成和结构) • 组成声明(DoC)(规格) • 批量分析数据(过去5年生产的样品) • 分析方法 • 所有分析方法的验证数据 • 分析参考标准品,包括杂质 • 主要包装材料的描述 | • 原药标准 • 制剂产品细节 • 产品特定名称 • 产品剂型 • 加工商名称和加工地点 • 制剂组成 • 非有效成分规格 • 加工过程(包括质量控制) • 物理化学性质 • 产品规格 • 批次分析数据(过去5年内生产的批次) • 稳定数据 • 使用中的稳定性(in-use stability data,适用的话) • 分析方法 • 所有分析方法的验证数据 • 分析标样,包括杂质标样(如果适用) • 初级包装材料(primary packaging material)的描述 • 标签草稿 |
表2 新有效成分申请的毒理学资料要求(模块 3.1-3.2)
模块和层级 | 不同类别产品 | 毒理资料要求 |
模块3.1—层次1 | b. 食用作物的新有效成分 (不属于下面的模块3.2或3.3的)。 | 完整评审要求提交如下毒理学数据或有效的科学证据: •化学与制造(数据第2部分); •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毒物动力学、药代动力学)(数据第4部分); •急性毒性研究: 活性成分研究;制剂研究; •短期毒性研究(重复剂量); •亚慢性毒性研究(重复剂量); •长期(慢性)毒性研究(重复剂量); 慢性毒性研究, 致癌性研究,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联合研究 •繁殖研究; •发育毒性研究(包括发育神经毒性); •基因毒性的研究; •神经毒性的研究; •额外的研究; •代谢物和杂质的毒性; •其他不良影响; •混合物的毒性; •机制研究和作用方式; •免疫毒性; •人体毒物学数据; •无观测效应水平(诺埃尔); •可接受的每日摄入量(ADI); •急性参考剂量(ARfD); •急救指导和安全指导; •毒理学数据库/参考文献。 |
模块3.2—层次2 | d. 非食用作物的新有效成分 | 除了提供上面列出的数据外或科学证据外,可能包括如下数据: •长期(慢性)毒性研究(12个月或更长: 慢性毒性研究;致癌性研究;慢性毒性和致癌性联合研究 •繁殖研究; •可接受的每日摄入量(ADI); •急性参考剂量(ARfD)。 |
此类申请的评审费用为30,500澳元,最高预申请帮助折扣为1400澳元,评审时间14个月。
1.2 再申请相关制剂的登记(第3类)
待有效成分获得批准之后,申请含有已获批准有效成分的新制剂登记。
新制剂申请的评审费用为64,620.00澳元,评审时间为18个月,最高预申请帮助折扣1050澳元。要求提供全面资料:
模块2—化学资料;模块3—毒理学资料;模块4—毒性分类(澳大利亚毒性分类手册);模块5—残留资料;模块6—健康与安全资料;模块7—环境资料;模块8—药效和药害(对作物安全性)资料;模块9—非食品贸易(Non-food trade);模块10—特殊数据。
注意每个不同的模块下面还有适用于类别产品的进一步说明。
2.同时申请有效成分审批和制剂产品登记,并进行完整评审(第1类)
全面评估是针对原药和制剂进行如下模块评审(表3)。
表3 有效成分和制剂同时申请全面评审模块
模块 | 模块层次 |
初评 | 1 |
原药和制剂的化学和制造数据评审 | 2.1 |
原药和制剂的毒理学数据评审,包括毒性分类 | 3.1 |
代谢和动力学 | 4.1 |
残留和贸易 | 5.1 |
工作健康和安全 | 6.1 |
环境 | 7.1 |
药效和对靶标作物(动物)的安全性 | 8.1 |
最后决定 | 11.1 |
对信息使用的限制 | 12 |
在适用的情况下,还要根据以下模块进行评估(表4)。
表4 可能要求的更多模块评估
贸易方面 | 9 |
特殊数据要求 | 10.1 |
此类申请的评审费用96,135澳元,评审时间18个月,最高预申请帮助折扣1400澳元。
3.同时申请有效成分审批和制剂产品登记,并进行不完整评审(第2类)
属于此类申请的包括:
(1)有效成分和制剂不用于人类食品或动物饲料所用的作物上;
(2)含有尚未被APVMA批准的有效成分,但是已经获得澳大利亚其它管理部门如澳大利亚国家工业化学品通知和评价计划(NICNAS)或治疗用品管理局(TGA)的批准。
具体说,下列类型属于此类申请:
(1)新有效成分审批和含有该有效成分的新制剂登记,用于农业、商业和工业建筑的杀鼠剂,仅用于饵料站,限制在动物和食品附近使用。之所以适合此类,因为无需残留评价。
(2)新的生物源有效成分审批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剂产品的登记,用作蔬菜杀虫剂。该成分是对害虫特异性的病毒之毒素成分。如果对哺乳动物毒性可以忽略则无需残留评价。此外,根据毒素的本质还可能减少环境评价。
(3)新的生物源有效成分审批及含有该成分的制剂产品的登记,用作核果园杀虫剂。该有效成分是害虫病原真菌的孢子。同上(病毒杀虫剂)原因被作为此类申请。
(4)含有新有效成分的制剂登记,该有效成分是通常使用的家用或工业用化学品,并具有悠久的安全使用历史。
此类申请包括申请原药审批、含该原药的制剂登记、制剂标签审批,不要求对原药和制剂进行全面评审。
此类也属于模块化审批,所需资料视具体情况而定。
该类申请目的是登记新产品,产品含有新原药,不需要进行全部风险评价(不需要全面评审)。
评审费用和时间视模块而定,最高预申请帮助折扣1400澳元。
4.新有效成分审批和相关制剂登记的特殊类型(第27类)
此类登记是APVMA为新有效成分审批及其制剂产品登记设计的另一种申请-评审模式。该模式对开展全球联合评审(GJR)有促进作用。
申请人知道数据生产和各种试验需要时间。但是需要做的试验研究有多种,可能需要在不同的时间段展开。而申请人希望能尽快开始评审工作,而不是等到所有试验都完成了才开始评审。此类申请需要从预申请帮助开始,APVMA与申请者的公司合作制定申请计划,安排提交数据和数据评审的时间节点。计划也可能随评审过程的开展而进行调整。此类申请往往需要好几年时间。
此类申请是适用于如下情形:
(1) 申请批准某种有效成分,该有效成分是之前尚未被批准的有效成分;或
(2)申请登记制剂产品,该产品中的有效成分是在其他已经获得登记的化学品中没有的有效成分;而且
(3)根据申请人与APVMA之间的协议,该申请将会依据在“项目计划书”中设定的评审期限进行评审。
此类申请的评审时间不定,费用也取决于所需评审模块,最高预申请帮助折扣为1400澳元。
此类登记需要模块评审,所需费用和时间见表5。该模块费用也适合其它模块评审的申请。
表5 第27类登记申请费用和时间
模块类型 | 模块层次 | 时间框架 | 费用(澳元) |
初筛 | 1 | 由双方同意的项目计划书决定 | 710 |
化学 | 2.4 | 9220 | |
毒理学 | 3.4 | 27920 | |
毒理学(毒物目录确认) | 4.2 | 2435 | |
残留和贸易 | 5.6 | 18170 | |
工作场所卫生与安全 | 6.4 | 4410 | |
环境 | 7.4 | 26390 | |
药效和药害 | 8.4 | 2370 | |
非食品贸易 | 9 | 1175 | |
特殊数据 | 10.4 | 无 | |
定稿 | 11.1 | 4055 | |
使用限制 | 12 | 460 | |
总数 | 97,315 |
新化合物建议选择此类登记,可得到APVMA更大帮助,避免盲目。
5.单独申请生物源有效成分审批(第16类)
此类申请是指活性成分审批,所需资料比完整评审少,除要求对化学数据进行评估之外,还需进行毒理学评估。
以下是适合第16类申请的新活性成分的例子:
(1)针对该活性成分申请人提供了可接受的全面毒物学评估报告。为了能被接受,全面的毒物学报告应该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可的质量,日期为2005年7月1日以后的。
(2)生物活性成分包括:
· 生物农药有效成分(如信息素和其他信息化合物);
· 微生物虫害防治产品(如苏云金芽孢杆菌、原生动物、病毒和真菌等的新菌株);
· 直接饲喂微生物和酶活性成分。
支持第16类申请的数据:
应提交第16类申请的毒理学数据一般应与“模块级别相关数据”中3.3模块评估中描述的数据相一致,主要包括有效成分和制剂的急性毒性研究。
为支持第16类申请而应提交的化学和制造数据,一般应与“模块级别相关数据”中2.1或2.2模块评估所描述的数据相一致。生物农药登记建议参考生物农药管理指导(Guideline for the regulation of biological agricultural products)。
第16类申请的评审费用为18,805.00澳元,时限为9个月。
6.关于海外数据和标准的采纳
APVMA可以接受的国际数据、标准和评估:
6.1 可接受的数据
APVMA将考虑根据以下国际准则产生的与申请相关的数据。APVMA只寻求在必要时补充这些数据,以满足具体的立法要求,或使APVMA能够充分考虑澳大利亚环境条件和使用模式的风险。
•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测试指南;
• 兽医国际协调会议 (VICH)指南;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协调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数据生成指南;
•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加拿大病虫害治理监管机构(PMRA)、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植物保护产品(农药)、欧盟杀生的产品规定、欧洲药品局(EMA)兽药产品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等机构发布的测试指南;
• 欧洲和地中海植物保护组织(EPPO)植物保护产品药效评估标准。
6.2 可接受的标准
APVMA可以接受下列国际标准用于APVMA的评估:
•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农药活性成分及相关产品的标准和规范;
• 欧洲、英国和美国的兽医活性成分和非活性成分药典标准。
APVMA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其他国际标准,但将继续制定澳大利亚特有的最大残留限量(MRLs)和基于健康的指导值,包括可接受的每日摄入量(ADIs)和急性参考剂量(ARfD)。
6.3 APVMA可以接受来自各国和官方机构的评估
APVMA可接受以下国家和科学机构的相关科学评估:
• WHO和FAO,包括FAO/WHO农药残留联合会议(JMPR)和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JECFA);
• 美国、加拿大、欧盟、新西兰;
• 澳大利亚监管机构,包括治疗产品管理局(TGA)、澳大利亚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FSANZ)、国家工业化学品通报和评估计划(NICNAS)和基因技术监管局(OGTR)。
APVMA接受一系列科学报告,包括监管建议报告和支持建立国际标准的报告,如MRL。APVMA接受的报告类型:
• 危害评估-哺乳动物毒理学,环境毒理学;
• 组成评估报告-化学、环境命运、残留物、有效性或目标动物/作物安全;
• 暴露评估-人类(饮食、旁观者、工人)或环境使用模式和环境条件与澳大利亚一致的环境;
• 使用模式和环境条件与澳大利亚一致的人类健康或环境风险评估(包括危害和暴露评估,以及风险特征);
• 向另一个国家的监管机构提交包含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的文件。
6.4 对国际评估的要求
APVMA依据如下标准接受国际评估:
为使APVMA接受国际评估,作为海外评估基础的有效成分或产品必须与准备在澳大利亚批准或注册的有效成分或产品相同。国际评估还必须:
• 用英语书写;
• 包含报告中引用的所有研究的完整参考列表;
• 作为一份未编校的报告,要有足够的报告细节,以便监管科学家能够对评估进行同行评审,并充分理解任何解释、结论、建议或决定的依据;
• 以可搜索的、理想的、可编辑的电子格式提交。然而,它不需要专门为APVMA格式化;
• 须是最近的综合评估报告,由多个评估得出相似的结论。如果报告有不同的结论,那么所有的报告都必须提交给APVMA;
• 包含与申请相关的所有基础数据,包括已发表和未发表的研究;
• 包括所有在国际评估中引用或评估的原始研究,包括那些不属于申请人的研究。
当某些要件评估如残留物和暴露评估(如饮食、职业、环境) 因受使用模式影响而不能外推到澳大利亚使用时,可能还需要额外的数据。例如,可能需要更多关于急性毒性的数据进行JMPR或JECFA评估,以确定适当的安全指导。
APVMA将对评估报告进行同行评审,并可能重新评估和改写APVMA得出不同科学解释的个别研究报告或者在国际评估中细节不够充分的报告。
7.预申请帮助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由于新农药登记要求非常复杂,因此寻求APVMA提供的预申请帮助非常重要。
关于预申请,所收取的费用与所需的复杂性和工作量直接相关,并分为三个层次(表6)。
表6 预申请帮助的三个层次
预申请帮助层次 | 目的 | 可提供建议 |
1 | 这一层设计用于支持准备申请的早期阶段,例如对提议的申请所属的评审类型给予指导和澄清。 对于书面帮助,这一层次只有一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需要会议的话,可以延长到两个月。允许设置一个双方同意的时间和日期。 | 可提供以下建议: (1)对申请做出计划; (2)弄清申请可能需要的监管审查的类型; (3)药效标准的相关性; (4)可能需要的评估模块、费用和时间; (5)澄清网站上的指导文件。 |
2 | 这一层次的帮助用于技术建议,以支持特定的申请,并给予申请人更大的信心,APVMA会提出需要提交的相关信息,以解决安全性、药效和贸易标准。 对于第二层有两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需要的话可以包括一次会议。 | 可提供以下建议: (1)适用于申请的支持数据或信息的类型; (2)海外数据和/或评估报告的相关性或适用性; (3)为生成适当的数据需要的试验类型; (4)与申请相关的科学问题; (5)为第27类无法准确判定评审期限的申请开发出双方认可的项目计划; (6)研究或试验设计的特定方面。 |
3 | 该层次的建议可以包括对特定研究设计的评估和全球联合评审项目计划的最终确定。 第三层有3个月的时间期限,如果需要,可以包括一次会议。 | 可提供建议包括: (1)在实际进行试验之前对研究方案做出评价; (2)对拟建议的新方法或拟对现有的数据生成指导进行改变给出APVMA的帮助; (3)全球联合评审项目计划的定稿。 还需要指出的是:APVMA给出的关于试验方案的充分性的建议不能保证从研究中产生的数据符合法定标准。 |
对于申请人自己难以把握的比较复杂的登记申请,最好寻求预申请帮助,以便尽早厘清拟申请登记的类别、登记要求、所需时间和费用、登记执行计划等,以节省时间,少走弯路和尽快拿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