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 于荣 孙艳萍 嵇莉莉
农药名称的种类及定义
一种农药的名称有化学名称、通用名称、商品名称和代号(1个或多个)。农药化学名称是按有效成分的化学结构,根据化学命名原则,定出化合物的名称。但是,化学名称专业性强,文字太长,使用很不方便,故一般不常采用。但国外农药标签和使用说明书上经常列有化学名称。农药通用名称是指农药产品中起作用的有效成分名称。我国使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通用名称。农药商品名称,是指在市场上用以识别或称呼某一农药产品的词或词组。即农药生产企业为了对生产的某农药产品树立自己的形象和品牌,给自己的产品注册商品名称以示区别。代号是在农药开发期间,为方便或保密所编的试验号码,为一组数字的名称。一般在试验报告中体现,在登记后一般不在使用。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有机合成农药逐渐增多,国际贸易和学术交流的逐步扩大,为了防止在世界范围内引起混乱,195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设立农药通用名称委员会,统一对英文通用名进行规范,使得农药命名标准化。
我国农药名称的变化
我国化工部1977年9月召开了农药统一名词会议,制订了《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及《我国农药产品通用名称(草案)》。1982年7月,农牧渔业部召开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查并通过了《农药登记规定实施细则》等15份文件,其中《农药登记证(式样)》明确规定农药登记证上应标注农药商品名和农药通用名。我国1984年出台国家标准GB 4839—1984《农药通用名称》,定义了294 个农药通用名。1986年出台专业标准ZB G23 001—1986《农药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和程序》,规定农药通用名称由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定,并在化工部备案。
1987年6月第二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农药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和程序(试行)》中规定:混剂的通用名可采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的字头或特征字组合,字间用“·”隔开;可以主要有效成分通用名配以复方、复合、混、合等词组成通用名;多元组合混剂可以主要用途(防治目标)和有关成分的来源命名,并注明有效成分。
1999年7月农业部颁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20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2007年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9号)第十三条规定:农药生产者申请办理农药登记时可以申请使用农药商品名称。农药商品名称的命名应当规范,不得描述性过强,不得有误导作用。农药商品名称经农业部批准后由申请人专用。
因此,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采用农药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并行的政策,一个有效成分可能有多个商品名,存在很多问题,给用户带来不便,造成市场混乱,给农药的销售和使用带来了极大的混乱,也违背了使用商品名称创品牌的初衷。
2007年农业部发布945号公告,规定了农药名称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单制剂使用农药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对不经稀释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混配制剂的名称不能超过5个字,超过5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并规定了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基本原则,同时公布了农药混配制剂的简化通用名称目录。根据公告,我国农药名称正式取消了农药商品名。我国的农药名称采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
农药简化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建议
2017年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施行后,《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对农药名称命名原则予以进一步规范,945号公告废止。按照《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农药名称应当使用农药的中文通用名称或者简化中文通用名称,植物源农药名称可以用植物名称加提取物表示。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的名称用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表示。同时,《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1《农药名称命名原则》进一步规定,原药(母药)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单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表示。混配制剂名称用“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表示。中文通用名称多于3个字的,在混配制剂中可以使用简化通用名称。混配制剂名称原则上不多于9个字,超过9个字的应使用简化通用名称,不超过9个字的,不使用简化通用名称。由此可见,简化名称仅针对混配制剂而言,单制剂的有效成分通用名称即便超过9个字,也不用简化。
鉴于《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对于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数量作出了严格限定,即最多允许“三元混配”,因此,结合《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规定,对农药简化通用名称的命名原则提出如下建议:
(1)有效成分不超过3个字的不简化。如毒死蜱的简化名称就是毒死蜱。
(2)超过3个字的一般简化为3个字。但一些使用广泛、且约定成俗的可以简化为2个字,如阿维菌素简化为阿维,氯氰菊酯简化为氯氰,不建议简化通用名称为1个字。
(3)盐类的简化通用名称与酸一致,酯类的与酸的不同,如 2,4-滴二甲胺盐、2,4-滴钠盐、2,4-滴乙醇铵盐均简化为 2,4-滴,2,4-滴异辛酯简化为滴辛酯,2,4-滴丁酯简化为滴丁酯。
(4)存在异构体的,一是单一异构体登记的,则应单独命名,如氟氯氰菊酯简化为氟氯氰,高效氟氯氰菊酯简化为高氟氯,如精甲霜灵可简化为精甲霜;二是对仅用于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加剂型作为农药名称,不使用简化通用名,如烯丙菊酯、右旋反式烯丙菊酯、生物烯丙菊酯;三是既可以直接使用,又可以用于稀释使用的,可以使用一个简化通用名。
(5)对于特殊产品,如复硝酚钠、梨小性诱剂等,建议不使用有效成分通用名或有效成分简化通用名命名,仍保留现有的名称。
(6)对于未登记的新农药产品,建议企业在提交登记时,同时提交农药有效成分的建议简化通用名称。
945号公告与《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框架下的农药名称简化原则最大的差异,一是混配制剂简化名称由5个字增加到9个字;二是新的原则下,中文通用名称不超过3个字的不简化,如“毒死蜱·辛硫磷”在945公告下简化为“毒·辛”,在新原则下不予以简化。为切实落实《农药登记资料要求》附件11《农药名称命名原则》第4条“每个有效成分只能有一个简化通用名”的规定,建议尽快明确符合新规定要求的有效成分的简化名称,以指导企业规范申请登记的农药名称。对于按照945公告原则已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建议在规定时间或登记延续时,按照新规定予以统一规范变更,避免出现同一有效成分有两个或多个简化通用名的现象,保证农药名称的一致性,保障农民科学合理安全选药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