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2020年7月,山东公布了《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未来全省化工园区的发展、能够新建项目等做了明确规定,是未来全省化工园区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9月14日,《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鲁工信化工【2020】141号)正式印发,共分总则、规划建设、项目准入、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监督、附则八章,36条,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总则。明确了适用范围和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坚持园区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部分,规划建设。指出园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和管理,明确了园区起步区调整审核程序,对园区公共设施、安全布局、产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第三部分,项目准入。明确了入园项目准入原则,对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置了准入条件,对“亩产效益”达不到省政府文件要求的项目禁止入园。
第四部分,信息化建设。提出园区要大力推进智慧化工园区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打造化工园区安全、环保、应急一体化管理体系,提升基础设施建设和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部分,安全生产。健全完善园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分别从开展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封闭化管理、危险化学品存储、消防设施建设、管理机构配备、应急预案演练、安全培训等方面提出了工作要求,确保园区安全生产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六部分,环境保护。从园区污水处理、大气污染物排放、土壤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第七部分,管理监督。加强对园区运行情况的考核,实施动态管理,明确化工园区每三年考核一次,专业化工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八部分,附则。明确了省政府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附: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园区管理,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化工产业安全生产转型升级专项行动总体工作方案》(鲁厅字〔2017〕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7〕16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8号),制定《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政府公布的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三条 园区实行属地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园区的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省化工专项行动办负责协调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做好园区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应与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
第五条 园区调整四至范围的,应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条 园区四至范围内不得有村庄、学校等敏感场所和劳动力密集型非化工生产企业,四至边界与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敏感目标之间的安全及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 园区内布局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生产工艺、物料性质、应急救援、公用设施保障等因素。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
第八条 园区应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并严格执行,在中期评估后可进行适当调整,突出主导产业,完善产业链条,优化产业生态,实现集约高效、绿色循环发展。
第九条 园区应配套完善道路、公共管廊,以及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防洪、消防、危化品运输车辆停车场等设施,提升园区公用基础设施水平。
第三章 项目准入
第十条 园区实施化工投资项目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严格限制新建剧毒化学品项目。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外,园区内原则上不得新上非化工项目,专业化工园区内不得新上与主导产业无关的项目。
第十一条 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规定,安全风险等级为A的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为B的园区,限制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对入园项目应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达不到评估评价要求的项目禁止入园。
第四章 信息化建设
第十三条 推进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能源利用、消防应急、公共服务等智慧化管理功能,并满足全省智慧化园区管理要求。
第十四条 加强园区在线安全监控预警。接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时在线监测监控相关数据、关键岗位视频监控、安全仪表等异常报警数据,实现对园区内重点场所、重点设施在线实时监测、动态评估和及时自动预警。园区所有罐区必须建立实时在线动态安全监测系统。
第十五条 加强园区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对园区环境风险源实施特征污染物网格化在线监测,实现对园区及周边环境风险的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有效防范化解环境风险。
第五章 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园区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制定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园区应实行封闭化管理。园区物理边界清晰,入园闸道和安全检查卡口安保设施齐备有效,门禁、视频监控等系统和预警体系完善。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园区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深入开展风险辨识评价和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风险点和隐患清单,落实管控和整改措施,提高安全防范水平。
第十九条 加强园区内易制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存放、储存场所的安全防范。安全防范标准按照《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511-2018)、《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 1002-2012)执行。
第二十条 园区应参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中特勤消防站的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
第二十一条 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备具有化工专业背景的负责人,根据企业数量、产业特点、整体安全风险状况,配备满足安全监管需要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园区应制定总体应急预案及专项预案,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园区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园区应有满足园区培训需求的实训基地,为企业提供技能培训服务。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二十四条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园区内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评已实施5年以上的园区,应及时组织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园区污水处理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排放浓度不得高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对以上标准中未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应开展特征污染物筛查,建立名录库。
第二十六条 园区企业应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化工废水污染物接管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中的间接排放标准限值;暂未公布国家行业标准或行业标准未规定间接排放的,接管浓度不得高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限值。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园区边界大气污染物对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厂界一级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标准,执行最低浓度限值。
第二十八条 园区应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园区内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企业,应建立有毒有害污染物管理制度和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按照监测规范对其用地土壤、地下水环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测。
第二十九条 园区应按规定建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危废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要落实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出入库、转移、利用处置等台账。
第三十条 定期开展园区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修编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识别主要环境风险点,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
第七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一条 园区应建立公众参与的稳定渠道及反馈机制,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受公众咨询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园区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监测机制,健全统计制度,每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园区建设发展的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十三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园区,一年内暂停办理除安全隐患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项目以外的新建、扩建项目相关手续。对四至范围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园区,限期整改;在规定时限内未整改到位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三十四条 省化工专项行动办牵头制定《山东省化工园区管理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化工园区每三年考核一次,专业化工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对考核优秀的,纳入示范园区名单;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园区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省政府公布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2年10月1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