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进行农药登记时向印度官方提交的相关数据,跨国农药公司们采用了一种很特别的方式——直接出口制剂(而不是出口“技术级别品”或者原药)。因为按照印度现存的农药法案,一旦农药获得了登记,申请者所采集的相关测试数据(用于证明其生物功效性和安全性)就可以在别的登记者登记相同产品时所共享,此种模仿型登记并不需要提交新的数据。
自2004年起,印度农业部就已经开始批准农药制剂的进口登记,无论这种产品是否能在此国家进行销售,还是出口厂商是否获得此产品有效成份技术级别的登记,截止至今,印度已经批准了大约30个农药制剂的进口登记,它们大都是由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提交的,比如拜耳作物科学,巴斯夫,先正达,杜邦,科聚亚,爱利思达生命科学,FMC公司,住友化学和Stoller公司。
很多农药原药的初始登记持有者都是跨国公司,它们对这些数据拥有专有权。2007年12月13日,农业部专门为自动登记和进口登记进行了相关方针的探讨,但是相关技术登记的相关法规只有在3年之后才能生效。这相当于为这些数据提供了3年的保护期,在此期间内没有人能提交相关申请,此外,跨国公司出口到印度的制剂产品不是在印度境内生产的,因此,农民无法获得相对廉价的商品。
国内生产商则强烈反对批准进口没有进行有效成分登记的农药制剂产品(尽管申请者也要提供完整的有效成分的相关数据),因为这使得它们不能进行逆向研究或者从别的供应商处得到相关技术,以更低的成本来生产产品。
面对这些厂商的反对,跨国公司也有自己的说辞,它们认为数据缺乏保护使得研发新产品变得难以为继,更不用提生产了,通过出口制剂,可以从某种程度上保护它们的产品不受到来自于模仿登记者的不公平竞争,它们认为这些登记者“一直在指望着搭顺风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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