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农药法规的演变
欧盟EU(欧洲联盟European union)是根据1993年生效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也称《欧洲联盟条约》)所建立的政治经济联盟。现拥有27个成员国,正式官方语言有24种。规范欧盟的条约经过多次修订,目前欧盟的运作方式依照《里斯本条约》。
欧盟的复杂性:
• 27个国家,不同的文化, 语言,历史,传统,政府机构,经济结构。
• 27个国家监管机构,存在不同的要求和复杂度。
• 西欧和东欧在政治,经济,法律, 基础设施,就业率等仍然存在重大差异。
• 更多的差异同样体现在各成员国的农业部门,种植投入,农业经济等,
• 相对较新的成员国仍然需要适应欧盟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要求。
欧盟农药-植物保护产品(PPP)在欧盟市场上市的核心管理法规:从91/414/EC到1107/2009的过渡
与原91/414/EC相比,1107/2009有如下几个重要更新:
与PPP有关的其他主要欧盟法规指令:
2. 欧盟植物保护产品的基本审核步骤:
3. 欧盟水平上的活性成分许可
(ANNEX 1 INCLUSION: 被批准在欧盟国家使用的农药活性成分清单。定义于91/414/EC,
继续维护更新于1107/2009 – REG.(EU)NO.540/2011)。
欧盟活性成分涉及到的法规流程:
要点:
根据Regulation 1107/2009 ,活性成分的评估和许可在欧盟水平进行,包括活性成分首次被批准录入附录I清单以及活性成分的再评审。
欧盟水平的决策:一旦评审通过即可所有成员国通用,任何活性成分在用于生产植物保护产品(PPP)之前都必须先通过欧盟评审 。
如果活性成分的使用经评估对于消费者、动物和环境是安全的才可以通过评审。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则不予批准:具有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繁殖毒性,以及被归类为内分泌干扰物、PBT物质(持久、生物蓄积、有毒)、vPvB物质(持久和生物蓄积性极强)
原药等同:在指定的一个成员国进行评审但许可在所有成员国皆有效及被认可。
一个活性成分首次被批准后有效期为10年,除基础物质外所有的活性成分都必须进行再评审。
再评审通过后有效期是15年,但对于替代候选化合物Candidates for Substitution (CfS)而言,该有效期不超过7年(可能更短)
“基础物质Basic substances”的许可没有过期限制,也没有数据保护要求。
低风险物质Low-Risk substances批准后有效期为15年,跟其它活性成分有效期10年(候选替代化合物有效期更短)相比算是比较有优势了,但到期后也同样需要进行再评审。
新活性成分批准流程:
活性成分再评审(续展评审)
(Regulation 1107/2009 – Renewal of Approvals [Article 14])
所有按老法规Directive 91/414/EEC被批准的农药活性成分都必须按照新法规Reg.1107/2009进行再评审(Renewal of Approval):
在2011年6月份之前按照Directive 91/414法规批准的活性成分,按照3个阶段进行再评审:AIR1, AIR2 and AIR3.
之后批准的活性成分进入下几步的再评审流程:AIR 4 和 AIR5.
再评审基本流程图
再评审大致时间表:
不晚于登记到期前3年,向指定起草国RMS和Co-RMS提出申请;如果截止日期前没有申请,则不再续展
列出准备提交的资料清单(包括未完成资料)和提交理由;
文件审查1个月;
不晚于登记到期前30个月,提交补充资料dossier;
RMS接受资料1个月;如果截止日期前没提交补充资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则不再续展
不晚于登记到期前18个月,RMS(Co-RMS)提交再评审报告草案draft RAR;补充数据、征询意见不改变截止日期
其它成员国、公众征询意见期3个月;
征询意见期后5个月内,主管机关作出评审结论;如补充数据,结论截止日期最多可延长3个月
作出评审结论后,欧盟在6个月内发布再评审报告RAR和法规草案。
再评审(ANNEX 1 RENEWAL)进程情况
低风险物质Low-risk substances
按附录II (Annex II)中列出的低风险物质符合标准如下:
毒性:不是内分泌干扰物,没有神经毒性和免疫毒性
环境:非持久性(土壤中半衰期小于60天),无生物蓄积性(生物蓄积系数BCF小于100)
(备注:根据2017年8月7日的Regulation (EU) 2017/1432法规,即使天然的活性物质具有持久性(在土壤中的半衰期超过60天)或其生物蓄积系数(BCF)高于100,也可以将其视为低风险。例如:即使触发了环境标准,植物提取物,精油,动物源性产品也可被视为低风险。)
分类:根据Regulation (EC) 1272/2008未被列为致癌、致突变、繁殖毒性(CMR)的产品,未被列入致敏性的产品,未被列为剧毒或高毒的产品,以及未被列入爆炸性、腐蚀性的产品,才符合低风险物质的标准。
微生物可以被认为是低风险的,除非它在菌株水平上表现出对人类或兽医学中使用的抗微生物剂的多重耐药性。
杆状病毒应被认为是低风险的,除非在品系水平上杆状病毒对非靶标昆虫表现出不利影响;
化学信息素是源自植物、动物和其他生物体之间用于物种内部和物种间交流的物质,应被视为低风险物质。
所有适用Reg.1107/2009中的标准的其他物质,但某些天然存在的物质(例如某些植物药或矿物质)的持久性和生物蓄积标准获豁免。
低风险物质被批准的有效期为15年。含有低风险物质的产品标签上可注明“低风险“,但该产品同样也需要经过登记评估。
候选替代物质 Candidates for substitution (CfS)
候选替代物质被Regulation 1107/2009单独列出。
候选替代物质被批准的有效期最长为7年,但时间可能更少!这将意味着更多的再评审要求,并且:
每个成员国都需要将含有候选替代物质的产品与更安全的替代品进行比较:产品的比较评估!
每隔7年或更短的时间:所有包含CfS的产品都需要在所有欧盟成员国中进行再评审!而对于非CfS物质,时间表为15年。
第24条涵盖了候选替代物质的批准标准:
其ADI、ARfD或AOEL值明显低于物质/用途类别组中大多数批准的活性成分的ADI、 ARfD或AOEL。
它符合被视为PBT物质的两个标准;
存在与关键效应(例如发育性神经毒性或免疫毒性效应)的性质相关的担忧原因,这些因素与使用/暴露方式相结合,构成仍可能引起关注的使用情况,例如,即使采取非常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例如使用大量的个人防护设备或非常大的缓冲区)仍然对地下水存在潜在的高风险;
含有大量非活性异构体;
属于或将归为致癌物类别1A或1B;
其生殖毒性被分类为1A或1B;
如果根据国际公认的测试指南或其他可用数据和信息,经登记机关评估,认为其具有可能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分泌干扰性;
活性成分等同
Technical Equivalence for Active Substances (a.s.)
一个活性成分a.s.新来源需要证明其原药产品的危害等于或小于参考来源,即首家(登记者);
如果新来源由于其杂质与参考来源相比具有相同或更少的有害影响,则可以考虑新来源的产品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上是等同的。
指导文件SANCO/10597/2003描述了常规合成化学农药的等同性评审流程,但很难适用于复杂的材料,例如植物提取物或源自动物的产品。另外,该指南也没有描述微生物农药的评审程序。
原药等同:两阶段评审体系
第一阶段Tier I (化学评审)
资料要求:五批次分析(OECD GLP报告),生产工艺,杂质评估(化学资料)
第二阶段Tier II (毒理 & 生态毒理学评审)
资料要求:(Q)SAR报告和杂质的非相关声明,Ames实验,微核试验等等。根据情况也会要求全套急性毒性报告。
原药等同: 符合以下条件可通过等同:
原药的最低纯度应等于或高于参考来源,并且
不存在新的杂质,并且
现有杂质的限量未超过允许的范围
否则,按以下情况继续评审
需要提交关于新杂质来源的说明,以及现有杂质含量增加的理由;
针对杂质的分阶段评估;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杂质进行进一步的毒理和生态毒理测试。
注:内容来源主要综合自吴康、刘巍、陈婷等老师的P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