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024号建议的答复
党永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农药企业分类管理适度搬迁工业园区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类引导农药企业搬进工业园区
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我国农药生产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业聚集度低、生产布局缺乏系统规划,特别是一些老旧农药企业分散在城镇周边人口集中区,“化工围城”“城围化工”问题日益显现,潜在环境安全风险较大,也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引导农药生产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或工业园区是大势所趋。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产业发展,健全完善规章制度,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规范农药生产许可,分类引导农药企业向园区聚集。《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关于农药生产企业进入园区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的化工园区内建厂。二是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三是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上述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已建和新建农药生产企业的发展问题,区分了化学农药、非化学农药、卫生杀虫剂生产企业入园问题,做到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推进。同时,生态环境部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化工石化等可能引发环境风险的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齐全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布设。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农药制造项目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品制造业类型,新建农药制造项目应布局在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内。
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有关规定,科学编制“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从农药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绿色生产等方面强化规划引导,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推动农药工业向生产要素优势区域集中发展,持续推动农药企业分类入园管理,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分类开展农药企业整治提升
2018年,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行动计划》,要求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不准新增化工园区,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以长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点湖库为重点,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水企业综合整治,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提升改造等措施,依法淘汰涉及污染的落后产能。生态环境部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按上述要求,对超过8,000家化工企业分类实施“搬、转、关、改”,推动保留的化工园区整治提升,开展化工园区认定工作,进一步规范园区管理,推动园区内农药企业改造升级、清洁生产。农业农村部按照“放管服”要求,完善农药登记审批制度,鼓励农药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立足国内、面向全球,促进产业升级、结构调整,提升市场竞争力。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农药企业和教学科研单位意见,进一步完善农药管理政策。您提出的对农药生产企业实行红色、黄色、绿色三类管理理念,将在编制“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时认真研究,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禁止类、限制类、鼓励类三类管理政策,细化农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实施差异化管理,有针对性地引导农药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 010-59192847。
农业农村部
202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