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贵娟

1999年毕业于中国农业大学,植病专业理学硕士。曾先后供职于龙灯化学、上海永农等农药企业,在登记部、海外市场部、采购部及兽药部工作过,在农药境外登记领域有15年以上工作经验。现任北京颖泰嘉和分析技术有限公司总监。

巴西卫生部(ANVISA)2019年7月29日颁发的RDC No 294, 是关于毒理学评价和分类的标准,该法规对农药、助剂成分、相关产品和木材防腐剂的毒性反应进行分析和比较,并作出进一步的指导。

 

RDC No.294全文共5章及4个附件,内容分别为初始规定、一般规定、产品的毒理学评估(第三章)、毒性分级标准(第四章)、最终和过渡性条款、对原药产品进行毒理学评价所要求的实验(附件I)、对制剂产品进行毒理学评价所要求的实验(附件II)、原药产品等同性评估(附件III)、毒性分级(附件IV)。

 

考虑到大部分国内工厂在巴西登记农药的类型主要是原药产品等同性评估,下面将RDC No 294中关于原药等同性评估所需要准备的毒理学相关资料详细列举一下。

 

首先,用于毒理实验的样品,该批次必须是已经过定性定量分析并且其杂质含量接近所申报的登记规格。换言之就是用五批次报告中的一批样品,这批的杂质结果与工厂申报的登记规格中的结果接近。

 

RDC No 294附件III(ANNEX III)规定了第二阶段等同性评审所需的实验及资料:


1. QSAR:


在有新杂质或超标杂质的情况下,可能需要验证的研究(QSAR or in silico),涵盖使用不同专家系统评估该原药产品所需的毒理学终点。可以接受已有的关于新杂质或超标杂质的数据,这些数据涵盖评估原药产品所需的所有毒理学终点,或者可以接受解释这些杂质被认为是低毒的数据,而不仅仅是结构活性关系研究(QSAR或Silico)。但是数据的缺失不会被视为杂质具有低毒性的充分证据,因此在数据缺失情况下,结构活性关系研究(QSAR或Silico)不能免除。

 

2. 体外致突变实验:


在有新杂质或超标杂质的含量≥0.1%至<1%的情况下,需要对原药产品或杂质进行以下体外实验:

  1. Gene mutation study in bacterial cells 细菌细胞基因突变实验(可选择OECD 指南方法 TG 471);

  2. Gene mutation study in vitro in mammalian cells 哺乳动物细胞体外基因突变实验(可选择OECD 指南方法 TG 476 或490);

  3. Chromosomal damage study in vitro in mammalian cells 哺乳动物细胞体外染色体损伤实验(可选择OECD 指南方法 TG 473 或487)。

可以接受已有的数据来替代上述实验,前提是这些已有资料能够解释为什么新杂质是不相关的,或者超标杂质仍然是不相关的。

 

3. 更多的致突变实验及急毒实验:


如果出现新杂质或超标杂质含量≥1%,需要对原药产品或杂质进行以下实验:

  1. Gene mutation study in bacterial cells 细菌细胞基因突变实验(可选择OECD 指南方法 TG 471);

  2. Gene mutation study in vitro in mammalian cells 哺乳动物细胞体外基因突变实验(可选择OECD 指南方法 TG 476 或490);

  3. Chromosomal damage study in vitro in mammalian cells 哺乳动物细胞体外染色体损伤实验(可选择OECD 指南方法 TG 473 或487)。

  4. In vivo chromosomal damage study in somatic cells 体细胞体内染色体损伤实验(可选择OECD 指南方法 TG 474);

  5. Acute oral toxicity study 急性经口毒性实验

  6. Eye corrosion/irritation study 急性眼睛腐蚀/刺激性实验;

  7. Corrosion/Skin irritation Study 急性皮肤腐蚀/刺激性实验;

  8. Skin and respiratory sensitization study 皮肤和呼吸道致敏实验

可以接受已有的数据来替代上述实验,前提是这些已有资料能够解释为什么新杂质是不相关的,或者超标杂质仍然是不相关的。

 

关于致突变可能性的评估方法,RDC No 294附件III中做出了详细的说明,如下:


  1. 在细菌细胞基因突变实验和哺乳动物细胞体外染色体损伤实验中分别检测到基因突变和染色体损伤时,无需进行哺乳动物细胞体外基因突变实验;

  2. 当第2和第3项所要求的所有致突变实验结果均为阴性时,将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体细胞和生殖细胞实验,除非有证据表明该原药产品或杂质可以到达生殖细胞并对性腺或生殖细胞造成改变;

  3. 当任何体外基因突变实验显示阳性或模棱两可的结果时,应进行体内基因突变实验;

  4. 当第2项和第3项所要求的体外染色体损伤实验显示阳性或模棱两可的结果时,应进行体内染色体损伤实验;

  5. 如果制剂产品是潜在的生殖细胞诱变剂,当任何使用体细胞的体内实验显示阳性结果时,没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研究。不过,也可能会被要求用生殖细胞进行致突变性实验,以证明体细胞中的诱变剂是否也是生殖细胞诱变剂;

  6. 在评估原药产品或杂质时,申请者也可提交和考虑其它的非致突变遗传毒性实验报告。

 

RDC No 294中关于急性毒性试验的详细说明:

  1. 当根据实际或预测数据有证据表明杂质的存在可能导致原药产品更严重的危害时,需要进行急性经口毒性研究。

  2. 如果有证据表明,结构活性关系研究(QSAR or insilico)或其他信息来源产生的证据表明杂质可能对皮肤或眼睛有腐蚀性,则应要求对皮肤腐蚀/刺激或眼睛腐蚀/刺激进行试验。

  3. 如果杂质仅被认为是皮肤刺激物或眼部刺激物,如果杂质含量大于3%,则应要求进行研究。如果评估了一种以上的杂质,并且两种杂质都显示了结构-活性关系研究(QSAR or in silico)或其他信息来源产生的刺激或腐蚀的证据,如果它们的总含量大于或等于5%,则应要求进行研究。

  4. 如果参考产品已被认为具有皮肤或眼睛腐蚀性/刺激性,则不应进行此类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