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7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就中化化肥诉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石家庄冀丰大化肥业有限公司、河北咖啡尔肥业有限公司侵害“中化”系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维持原判,判决三被告向中化化肥支付赔偿款共计1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9600元、保全费5030元及维权支出26697元。


本案中的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将“中化”用在企业名称中混淆视听,误导公众对其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认为其与中化化肥存在特定联系;同时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还使用“中化”、“中化化肥”进行宣传。三家被告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化肥产品包装上使用近似的标识,进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侵权行为通常比较隐蔽,不易于取证,维权难度很大。2016年9月开始,当侵权产品出现在山东省德州、菏泽,河北省邯郸、邢台、石家庄、保定、沧州、衡水、唐山,以及北京等地时,中化化肥山东分公司、河北分公司将当地经销商投诉到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但因三家公司使用的标识存在字母的不完全相同,导致无法立案调查。


经过持续公证、收集证据、起诉等过程,事隔5年后,中化化肥取得了民事侵权诉讼的胜诉。7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具体判决如下:


✦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第316798号、第2121714号、第20227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青岛中化美嘉进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中化”字号的企业名称,停止使用“中化”“中化化肥”进行宣传;


✦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合计向中化化肥公司支付赔偿款共计13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29600元、保全费5030元,及维权支出26697元。


这场历时5年之久的商标维权之战,中化化肥赢得了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