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2月15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进行反倾销期间复审和日落复审并案调查,2004年9月24日欧盟委员会对此案作出终裁,9月30日获欧盟理事会批准实施,对所有原产于中国的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2004年12月23日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欧盟初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消对其公司征收反倾销税。
 
2009年6月17日,欧洲初审法院作出裁决称,由于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错误地解释所适用的法律规定,没有合理地考虑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而拒绝给予新安公司市场经济地位,因此法院最终裁定取消对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草甘膦征收29.9%的反倾销税,并由欧盟理事会承担新安的相关费用。新安化工通过四年半的努力取得了此裁决,使其成为自1995年欧盟对中国草甘膦反倾销调查以来,中国唯一一家在欧盟取消草甘膦反倾销税的中国企业。此次胜诉为新安公司今后在欧盟开拓草甘膦市场打下基础,也给中国企业在欧盟应诉反倾销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公正对待提供一个很好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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