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RNA生物农药作为一个强监管的领域,政策的放开是技术商业化的前置条件,同样是发掘产业更多创新可能,助推产业萌发崛起的必要条件。
立足产业布局的第一视角,知耕RNA生物农药领域监管系列内容首先从政策监管角度出发,对国际上RNA生物农药领域的活跃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欧盟和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分享不同国家和地区RNA生物农药的类别划分、已获审批的产品情况、相应的监管部门及规范文件、潜在风险的态度等维度的内容概要,追踪RNA生物农药活跃国家的政策风向。
随着RNAi医药研发的蓬勃发展以及相关技术的突破,基于RNAi技术的生物农药研发也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17年6月,拜耳公司表达昆虫dsRNA的抗虫玉米MON87411获得美国EPA的种植许可,随后获得了多个国家的安全证书及种植许可,由此带动了众多传统与新兴的农化公司在该领域布局。
我国利用RNAi技术进行病虫害防治领域的基础研究,存在起步早、起点高,但研究投入规模化、系统化缺乏的特点,导致与国际相比,在研究与应用上仍存在一定差距。迫切需要加速研究步伐、建立技术标准、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促进我国RNA生物农药的商业化进程。
本期内容首先介绍的是美国对该领域的监管情况。美国作为RNA生物农药领域的活跃玩家,不仅技术层面进展迅速,在RNA生物农药产品的监管与商业化方面也领先于其他国家。
1) 产品获批:美国EPA批准拜耳的转基因玉米MON87411,是国际上首例在植物中表达dsRNA的产品。相关部门针对其中产生的成分dsDvSnf7作为生物化学物质进行了环境持久性研究,结果显示该成分不太可能对非靶标物种具有生物学意义上的影响。另一方面,美国尚未有任何一个非植物源RNA生物农药产品获得批准。
2) 监管部门:在美国,所有杀虫产品需要经过美国环境署(EPA)注册、登记,才能进行后续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田间测试也需要经过实验使用许可,EPA评估农药最终产品的注册,并对活性成分和实际产品进行评估。
3) 规范文件:农药的规范和管理主要遵循《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FIFRA)和《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FFDCA)法规,并授权EPA对农药进行登记与评估。
4) 归属类别:美国EPA更倾向于将植物源RNA生物农药作为生物化学杀虫剂进行相关的监管。与传统农药(通常是直接杀死或灭活害虫的合成化合物)相比,生化农药是天然存在的化合物,通常本身毒性较低;而非植物源RNA生物农药不被视为转基因生物,除非它们含有转基因生物,例如产生 dsRNA 的工程化细菌等。当基因工程生物用于生产 dsRNA 时,虽然在最终产品中无法存活,但它们被视为有毒物质控制法 (TSCA) 下的农药中间体,需要在制造开始之前提交微生物商业活动通知 (MCAN)。
另外,参考拜尔公司被批准的表达dsRNA的转基因玉米MON87411案例,可以窥见美国EPA未来对植物源dsRNA生物农药环境评估的关注点:
■ 美国EPA对植物源保护剂产品进行环境评估的过程,将产品其中的dsRNA成分作为生物化学物质(与直接杀死或灭活害虫的合成化合物等传统农药相比,生化物质是天然存在的化合物,通常本身毒性较低)进行评估,评估成分在陆地以及水环境中的归宿,同时还评估针对非靶标生物的毒性及安全性;
■ 成分dsRNA对非靶标物种的影响主要是对广泛类群以及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物种的测试,主要评估包括物种生存、生产、发育和繁殖在内的各项影响,并选择足够长的时间评估潜在的不良反应。
■ 在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时,某些物种只用到了生物信息学分析的方法,并以分析结果作为环境评估的依据;
■ 同时,考虑实验中dsRNA可能降解的问题,采取了足够大的浓度进行试验测定。
在这些关注点之中,值得留意是,EPA对产品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过程中,大量的测试并不是通过转基因植物或植物提取物进行测试的,而是通过合成游离的dsRNA成分进行的。美国是RNA生物农药领域的先行者,商业化步伐更快,其在生物农药领域更为开放的监管环境能够为寻找到适合中国的监管之路提供参考与启示,开源国内RNA生物农药科研创新的动能,从监管层面赋能国内RNA生物农药赛道新生态。
文章参考来源:
1.《RNA生物农药的商业化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关若冰,李海超,苗雪霞
2.https://www.frontiersin.org/articles/10.3389/finsc.2021.818037/f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