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印发,提出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9条必备条件,同时,按照《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分,总评分应在及格线以上。



已认定的园区需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三年申报开展一次正式评估,逾期未申报的取消认定资格。

对已认定的园区应依法依规实施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相关项目手续,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

不得在已认定的园区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提升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油品质量升级、资源类、清洁能源类及为其它行业配套的项目除外)。

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省化工产业布局,规范化工园区建设,提升化工产业本质安全和绿色发展水平,依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由多个相关联的化工企业构成,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善的工业区域。包括专门设置的园区以及在各类开发区或其它工业园区中相对独立设置的以化工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或聚集区。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园区开展自评、整改和申报。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园区评估认定、监督、指导和服务。各级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产业规划、入园项目核准或备案、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园区环境保护监管、指导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职责指导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风险论证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含消防)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其他部门按照职能负责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统筹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符合国家、区域和省、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
第五条 坚持集约集聚,循环高效。按照产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坚持上下游关联配套,着力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能源高效(梯级)利用,提升园区产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第六条 坚持安全环保,绿色发展。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环境监管,提升本质安全和环境保护水平,推动园区绿色发展。
第七条 坚持两化融合,智慧发展。完善新型基础设施和公用工程配套,提升园区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推进″工业互联网+安全生产″建设,以数字化应用提高园区管理水平。 
第三章  评估认定基本条件
第八条 化工园区应同时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设立手续完备,有明确的四至范围和面积。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域内建设。
(二)明确管理机构。具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配备满足园区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需要的人员。
(三)编制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总体规划应该包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生态环境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综合防灾减灾的章节或独立编制相关专业规划。产业规划应结合当地土地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进行编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园区应按照产业规划定位,编制″禁限控″目录。建立入园项目评估制度,入园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四)具有有效期内的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完成,并经专家评审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附有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审查意见。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园区已划定周边规划安全控制线,园区内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装置与周边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
(六)建立满足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情形下应急处置需求的体系、预案、平台。建设符合相应处置能力要求的应急事故池及管网,建设园区事故废水防控系统,做好事故废水的收集、暂存和处理。园区应建立完善的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管控体系。
(七)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配备专业化工生产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独立建设或依托骨干企业)及专管或明管输送的配套管网,园区内废水做到应纳尽纳、集中处理和达标排放;含有码头的,应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设置了入河(海)排污口的,排污口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
(八)具备对所产生危险废物全部收集的能力。根据园区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和所在区域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统筹配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流程管理。园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重点场所或者重点设施设备(特别是地下储罐、管网等)应进行防渗漏设计和建设。
(九)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第九条 按照《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评分标准》,详见附件),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评分,总评分应在及格线以上。
第四章  评估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园区必须同时满足第八条所列九项必备条件,园区管理部门自评合格后,向园区所在市级人民政府提交相关认定材料。材料主要包括:
(一)园区认定申请文件;
(二)园区基本情况(面积、现有企业、化工项目、营业收入、税收、重点产品产能等情况);
(三)园区依法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园区依法实施规划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园区总体规划(附批复文件),园区产业发展规划(附专家论证意见)等规划,园区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文字说明、附图,以及园区范围的矢量数据(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五)园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主要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
(六)园区依法用地的证明文件;
(七)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或者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审查意见;
(八)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九)园区″禁限控″目录、入园项目评估制度、新建化工项目准入条件;
(十)园区公共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包括园区内的道路、管网(水、电、气、物料)、供热、污水处理、环境风险防范、消防、通信、监测监控系统等基础设施竣工验收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十一)园区总体应急救援预案和专项预案及专家评审意见;
(十二)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十四)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自评的打分表。


第十一条 市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园区管理部门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园区开展认定审核,审核通过的园区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规范管理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园区需每年开展一次自评,每三年申报开展一次正式评估,逾期未申报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应依法依规实施日常监管,定期组织开展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依法依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停止办理相关项目手续,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认定资格。对未完成认定的园区,应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第十五条 新设立园区应由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已认定的园区外新、改扩建化工项目(提升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水平、油品质量升级、资源类、清洁能源类及为其它行业配套的项目除外)。有序推进园区外企业向规范的园区搬迁。
第十六条 园区内实施项目建设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科技含量高、产出效益高、能源消耗低、污染物排放低、安全风险低的项目,严控限制类项目,严禁淘汰类项目。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和公共基础设施类项目建设外,园区内原则上不得新上非化工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暂行办法》(辽工信发〔2020〕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辽宁省化工园区认定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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