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工信厅等七部门印发《湖南省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流程》,旨在规范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


认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所有省直主管部门都同意认定的园区,才能确定为拟认定化工园区。化工园区认定不设数量和批次限制,达标一家、认定一家。未通过认定的园区,应按照《办法》要求及认定审查的问题清单进行整改或关闭,且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达到要求的,可继续按照本流程进行化工园区认定申报。


湖南省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流程


根据《关于转发〈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工信原材料〔2022〕18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为规范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提升化工园区安全发展和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流程。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流程


(一)化工园区认定,由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园区办)牵头,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等部门,共同做好化工园区认定工作。


(二)化工园区的认定依据为《办法》所明确的化工园区建设标准,遵循″自主申报、部门审核、综合认定″原则。涉及建设标准相关具体细则,由上述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职责依法依规自行确定。


(三)拟申报园区按照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申请认定材料。园区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园区办提交化工园区认定申请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1. 市州人民政府申报文件和初审意见。


2. 园区申报材料。

(1)园区基本概况,简要说明拟申报园区规划布局、产业发展等方面的有关情况。

(2)园区建设情况,详细说明拟申报园区达到化工园区认定标准的有关情况(按《办法》建设标准的要求逐项说明)及佐证材料。

(3)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4)园区矢量数据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省园区办将化工园区申报材料分送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由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就各自负责的领域进行审核把关。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化工园区所在省级及以上产业园区设立、园区总体规划等方面的认定审查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禁限控″目录、明确化工行业范围及具体分类等方面的认定审查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化工园区规划选址、建设布局、功能分区及四至范围等方面的认定审查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化工园区规划环评、园区环境保护监管、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园区环境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认定审查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化工园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以及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管理等方面的认定审查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化工园区对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认定审查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化工园区安全生产、安全应急(含消防)等方面的认定审查工作。

化工园区认定工作涉及到的但在上述分工中没有明确提及的未尽事项和细化任务,依据《办法》分工要求,按照上下对口原则,由各部门分工负责。


(五)省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就各自负责的领域,在相对集中时段内,对拟申报园区自行组织审查,于两个月内提出化工园区认定审查意见(同意认定或者不同意认定),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反馈给省园区办。不同意认定的要列出问题清单。


(六)省园区办对省直各主管部门的化工园区认定审查意见进行汇总。认定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即所有省直主管部门都同意认定的园区,才能确定为拟认定化工园区。


(七)省园区办将各主管部门全部同意认定的园区确定为拟认定化工园区,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八)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由省园区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并联合公布认定化工园区名单。


(九)化工园区认定不设数量和批次限制,达标一家、认定一家。


(十)未通过认定的园区,应按照《办法》要求及认定审查的问题清单进行整改或关闭,且不得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整改达到要求的,可继续按照本流程进行化工园区认定申报。


(十一)新设立化工园区应按照《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接列入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应通过认定。


化工园区复核工作流程


(一)所有已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每年应开展自评和复核。复核工作由省园区办统筹组织,省直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在相对集中时段内,就各自负责的领域分别开展复核。


(二)所有通过认定的化工园区,应于认定日期满一年之日起,自行组织开展化工园区自评,并于1个月之内将化工园区自评报告报送省园区办及省直相关主管部门。


(三)省直各主管部门自收到各化工园区自评报告之日起,自行组织开展复核,并于1个月内提出化工园区复核审查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省园区办反馈复核审查意见。复核结果分为合格、整改、摘牌三类。


(四)对于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复核不合格的,以及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依法依规限期整改,并由省直各相关主管部门自行下发整改通知,整改期限由各相关主管部门自行确定。整改期间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


(五)省直各相关主管部门对化工园区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对于逾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园区,相关主管部门应提出是否摘牌的处理意见,并报省园区办。


(六)省园区办(省发展改革委)汇总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提交的化工园区复核审查意见,并上报省产业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对于拟摘牌园区,由省园区办(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取消认定化工园区资格。


附则


(一)本流程仅适用于化工园区的认定和复核工作。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根据《办法》要求,由省直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二)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只对相关园区是否具备化工产业集聚发展条件进行认定,不改变园区现有管理权属。


(三)本流程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负责解释。


(四)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我省化工园区认定和复核工作按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