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合作委员会(Gulf Cooperation Council,GCC,简称海合会)成立于1981年5月,正式成员有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曼、苏丹国、巴林国、卡塔尔国、科威特国、沙特阿拉伯王国。该组织发布″海湾合作委员会农药法(系统)及其实施条例″,中详细列明禁限用农药成分。
在清单中,GCC限用30种有效成分,禁用258种。目前中国市场上常见的乙草胺、毒死蜱、高效氯氟氰菊酯、MCP(2甲4氯)、威百亩等成分在六个海湾阿拉伯国家是限用的,莠去津、百菌清、2,4-D、敌草快、乙烯利、己唑醇、百草枯、三环唑等成分被禁用。具体禁限用清单如下:
海湾阿拉伯六国禁限用清单
表1 限用有效成分清单
表2 禁用有效成分清单
海湾合作委员会关于农药登记的规定
海湾合作委员会″农药法实施条例″在2005年12月在巴林举行的最高理事会第25轮会议期间全面生效,条例中有关农药登记内容如下:
01. 农药登记委员会
各成员国设立负责农药登记的委员会,名称为″农药登记委员会″(Pesticides Registration Committee,PRC),负责国内农药登记工作,执行本条例赋予的任务。
02. 登记前须知
依照本法、条例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提交登记之前,不得生产、进口、重新包装或者销售农药。在登记农药产品时,应考虑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的指导方针。
03. 登记资料
申请人对制剂、原药进行登记、续展或者变更登记的,应持登记表格和下列文件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a)化合物名称;
b)有关该化合物的理化性质的资料;
c)登记证明(阿拉伯文或英文),注明该农药已在原产国登记和使用,须经原产国主管当局批准,并由驻该国大使馆认证。如果农药没有在原产国登记,只生产一种用于出口的活性物质或制剂,并直接从同一制造商进口,则必须提交官方文件表明该农药已在欧盟、日本、美国或加拿大中至少两个国家登记,并由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d) 要求对登记的农药进行测试(特别是与登记有关的测试清单(阿拉伯文/英文))。该要求须以登记委员会拟备的标准化表格提出,所有要求的测试都列在检查表上;
e) 除登记所需的数据外,还应提供有关农药储存以及容器使用后处置、剩余药剂处理的信息;
f)制造商确保产品质量的保证书,并由驻该国大使馆认证;
g)原产国主管机关核准的农药制剂分析证明,并由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证书必须详细说明活性物质和助剂成分。分析方法要采用IUPAC和CIPAC以及FAO。测试实验要在质量标准化实验室(GLP-Goddess Laboratory Activity)中进行;
h)(原药)来源数据和来自权威机构的证明,以验证原料药的来源(原药生产商);
i)原产公司的信函,确认(活性物质)是在总部或任何公司分支机构生产和合成的,用于在与总部所在地不同的另一个国家生产或制备的农药;
j)官方和相关的本地或国际机构认可的实验室就以下内容发布的有关原药、制剂研究报告,如急性毒性、营养不良、慢性和致癌毒性、迟发性神经毒性、致畸性、生殖毒性、突变;
k)对植物和环境的影响;
l)农用农药消费者风险评价(MRLs-NOAEL-PHI);
m)环境毒性(对非目标生物影响、水生生物毒性、水生生物的积累、对蚯蚓、鸟类、天敌、蜜蜂和传粉媒介的影响);
n)农药技术数据文档采用阿拉伯文和英文,其中应包括FAO和WHO规定的有关该农药的详细数据;
o) 由来自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或经主管当局认可的科学机构发布的关于支持农药推荐用法的有效性实验的已发表的研究报告、报告或研究;
p)包括农药有效成分和将在该国使用的商品名称的标签草稿;
q)原产国已登记的农药标签副本,其中包含有关农药的所有信息(英文或阿拉伯文);
r)根据需要进行的实验类型,确定农药原始样品的数量和质量;
s)确保标准样品和制剂样品的质量并进行测试;
t)生产公司对登记有关农药的授权。
u)应主管机关要求,由参考资料核查机构出具的评估摘要,包括登记所需的技术信息清单;
v)根据法规要求进行定义测试和技术信息应。测试实验室或者机构的检测机制和条件以及报告格式必须符合国际参考机构、组织或主管当局批准的要求;
w)主管机关要求的任何当前资料。
04. 登记申请被拒
登记申请被拒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一下内容:
a)信息不完整或不正确;
b)残留物在分解过程中过于稳定或有毒;
c)产品无效或对植物有毒;
d)药剂对人类、动物的健康和环境构成威胁;
e)市场上具有相同或更高作用效果且不太可能对人类、动物健康和环境构成风险的其他产品;
f)该农药在另一个有农药登记制度的国家被禁止或受到高度限制,或者在某些社会经济条件下,与农药相关的风险超过了预期;
g)应用于该产品的分析方法不被FAO 和WHO认可。
05. 登记证的签发及有效期
主管机关接到PRC批准通知书后,会颁发《农药登记证书》。登记证书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申请人打算续展证书,可在第五年早些时候开始进行生物功效重新评估。
06. 放弃登记证书
本证书持有人必须已将企业所有权转让给其他机构,并经主管机关批准,方可转让本证书。
07. 注销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注销登记:
a)原产国登记证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未续展;
b)原产国取消了该农药的登记,或FAO、WHO、EPA或EU禁止使用该产品。在这种情况下,该产品允许有两个月的再出口期限。进口商未报告上述农药情况的,应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c)登记是基于虚假的信息或文件;
d)进口方未遵守PRC批准的标签要求,或标签未完成,或到期日期被篡改;
e) 农业部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可以撤销该农药的登记,委员会将说明撤销登记的理由;
f)申请人要求撤销登记。
08.登记变更
1. 如果有以下实质性的变化,修改请求被视为一个新的请求:
i. 商品名称、活性成分名称、含量和制剂类型;
ii. 农药理化特性的修改;
iii. 制造工艺的修改;
iv. 被有关当局视为有影响的其他修改。
2. 修改要求与用途有关,如添加防治作物、防治对象、使用量或收获前间隔期等,申请人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文件及资料:
登记号及农药名称;申请人的全名及地址;修改理由;与当前用法比较的新推荐用法;新建议标签和现行标签的副本;登记证书;支持应用的科学信息,如残留和有效性研究。
如果添加新的防治对象,需要提供防治质量信息或生物评估。
如果增加新作物或修改使用剂量,需附上对目标害虫的有效性、作物安全性和残留农药信息的数据。
如果修改内容与减少收获间隔期有关,则要附上作物最大残留数据,该数据应经生产公司或原产国批准,并在原始标签上注明。
3.如申请人的名称或地址、包装设计、部件、尺寸或其他微小变化发生变化,申请人要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i.登记号和农药名称;
ii.申请人的全名和地址;
iii.修改原因;
iv.通过新旧产品的对比,明确需要修改的地方;
v. 修正案日期;
vi. 使用不同申请人名称的,应当提供有关主管机关核发的新商业登记副本;
vii. 需要的文件和数据。
09. 登记续展
续展登记的,除提交以前的登记材料,并提交下列文件:
农药原产国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登记证书。
农药原产国有关部门签发的有效登记证书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