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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 2012年3月7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京召开草甘膦混剂登记管理研讨会。针对草甘膦与其他除草剂进行混配的必要性及目前存在的问题,来自农药管理、科研、生产等部门近20名专家进行了讨论,并对草甘膦混剂登记管理提出建议:

一、草甘膦作为灭生性除草剂,单制剂可以杀灭大多数杂草,与其他除草剂混配应对所选择混配的除草剂品种的科学性、必要性及除草效果、安全性等进行充分评价、论证。

二、为降低草甘膦混剂使用中的安全风险,将草甘膦混剂产品的登记范围限定在林地和非耕地,一般不批准用于粮食作物的登记。

三、草甘膦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应符合农业部、工信部第1158号公告对草甘膦水剂含量的规定,即:混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也应不低于30%,对已批准的草甘膦复配水剂中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应予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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