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对限制使用农药、高毒农药严格实行购买实名制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限制性农药指的是那些在特定作物或条件下禁止或限制使用的农药。这些农药包括以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六六六、滴滴涕等为代表的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以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等为代表的在部分范围内(如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禁止使用的农药以及以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等为代表的过渡期农药。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山东省立法: 限制性农药全部采用实名购买
2024 年 8 月 20 日下午,《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立法听证会在山东滨州邹平举行。听证会上,创新增加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内容,成为关注的焦点之一。
《条例(修订草案)》单独设置农业投入品一章,专门对农药、兽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经营和使用进行规范。《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制度和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限制类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农药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限制类农药。
会议指出,山东省农产品品种多、产量大,农业投入品用量大,不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是当前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隐患。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违规使用的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进行规范。
据了解,第二十四条是从 2011 年 10 月1日实施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以下简称《规定》)的第十三条移过来的,《规定》只是要求对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而条例《(修订草案)》扩大到限制类农药实名购买,不得销售给未成年人,所以说这一条是山东的创新。
多省份加快推出措施落地执行
其实在山东省立法要求限制性农药全部采用实名购买之前,为进一步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国务院早在 2013 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就指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分散,监管力量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仍然存在较大隐患,要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查处非法添加、制假售假等案件,切实解决违法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禁用兽药等突出问题。
农业部还将 2014 年定为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年,并出台《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对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实施严格监管。从严格投入品监管、严格源头管控和生产记录、严格监测抽查制度、推行产地证明和追溯管理制度等多方面着手实行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强化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全面推行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许可,建立生产经营诚信档案,落实购销台账管理,高毒农药要定点经营、实名购买,严格源头管控和生产记录。
2017 年 9 月 19 日,国务院又进一步发布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兽药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省要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农药(含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专柜销售、实名购买和溯源管理。
《通知》规定,严禁在农药中添加剧毒高毒成分,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药行为,所有农药生产企业必须按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组织生产 ;严格落实农药使用管理相关制度,所有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都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农产品生产过程农药使用记录,如实、及时记录使用农药的时间、品种和数量,记录留存不少于两年。
在此背景下,山东、安徽、河南、浙江、江苏、辽宁、重庆等省份积极响应号召,相继推出保证农产品安全质量的措施,采取高毒农药购买实名制制度,从源头上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
例如山东省在 2014 年发生苹果套药袋、种姜使用剧毒农药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之后就制订了《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安徽省也在同年要求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制度。
2014 年河南省农业厅要求河南采取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全面推行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许可,建立生产经营诚信档案,落实购销台账管理,严格兽药经营规范。此外,还强化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登记注册和审批管理 , 提高准入门槛。除此之外,在 2017 年 9 月河南省发布 《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
2019 年,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药实名制购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大力推进农药减量和农药经营台账制度,全力推动农药实名制购买工作,各农药经营门店要提高实名制购买意识,及时升级改造硬件设备,提升信息化系统操作水平,引导农户在购买农药时出具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有效证件,如实记录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用途等信息。
2022 年 10 月 26 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积极探索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使用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的指导意见》,提出到 2025 年,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常态化,定额制使用在规模经营主体中试点先行并逐步实现省域农业县(市、区)全覆盖。
2014 年辽宁省朝阳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要求,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在经营中要做到″进货备案、定点存放、专柜销售、实名购买、流向记录″,其他经营单位不得经营高毒农药。
实名制购买将常态化
农药、兽药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牛鼻子″,农药更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主要因素。据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的统计,媒体报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中有 62.1% 为种植业农产品,其中 68.3% 与农药相关。这充分说明,解决了农药的问题,农产品安全问题就解决了一大半,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其实,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基层的农药经营人员普遍素质不高,很多都没有学过农学、植保、农药等专业的知识。农药经营者存在乱推荐用药,甚至″捆绑销售″农药,导致农药使用混乱、过量、药害频发、残留超标的问题。 目前已经有区域管理经验可借鉴。例如,山东省作为我国的第一蔬菜大省,为全面提升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在高毒农药氯化苦的集中使用地,潍坊市制订施行《潍坊市禁用限用剧毒高度农药条例》,形成了统一采购、统一储备、统一服务、统一监管、定点经营和确保每瓶农药都管好、需用药时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四统一,一定点,两确保″基本制度框架。 总的来说,从国家立法再到山东省地方立法,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对以高毒农药为代表的限制性农药实名制势在必行,并将常态化。
生物农药将迎来黄金发展期
淘汰和禁用高毒、高风险的农药品种,一方面可促进农药产品结构升级换代,推动企业兼并重组 ;另一方面也可以为高效、低毒农药的推广使用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促进农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截至 2022 年 3 月底,我国已禁限用 70 种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使用量占农药使用总量的比重已降至 3% 以下,比 21 世纪初低 30 多个百分点。截至 2024 年 9月农业农村部禁止使用的农药有 56 种,在部分范围内禁止使用的农药有 12 种。
202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指出,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研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这也意味着具有高效低毒、绿色环保特质的生物农药在高毒农药品种相继退出后将迎来更为广阔的黄金发展空间。
在以广西、山东为代表的优势果蔬区,随着品质种植理念的深化,以阿维菌素、氨基寡糖素、多抗霉素、井冈霉素、宁南霉素、苦参碱、藜芦碱、烟碱为代表的生物农药产品已经在一些大型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蔬菜生产基地普遍使用,并得到了认可。
业内人士表示,未来生物农药的掘金点在于细分市场,例如种子处理剂、根系功能微生物以及微生物的特殊代谢产物的商业化。在以果蔬为代表的经济作物市场,土传病害和线虫等的发生面积仍将会继续增加,细菌性病害防治药剂的市场空间将进一步被打开,微生物农药的用量会继续增长,所以厂商要重点关注防治细菌性病害的产品研发和产品登记。同时,随着果蔬种植端对提质增产的追求,全程生物解决方案的使用面积将继续上升,厂商还是要围绕作物做文章,立足产品,做定制化的方案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