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新成立再评价登记处,并将有条不紊的开展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业界对此颇有微词,认为我国实行农药再评价登记没有必要。我不敢苟同。农药再评价登记不仅是健全和完善农药登记管理制度的需要,更是确保登记农药产品安全有效的必要措施,也是引导我国农药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农药再评价是对已批准登记并生产应用的农药品种进行全面的重新评价,并根据评价结论有的放矢的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过程。通过开展农药再评价工作,确保已登记农药品种符合不断发展的管理政策要求,达到最新的安全标准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它是目前发达国家和地区加强农药管理的通行做法。实行农药再评价登记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农药管理水平,促进我国农药工业调整产品结构、健康发展,还可以与世界农药管理接轨。
美国是世界上开展农药再评审工作起步较早的国家,他们的做法值得学习,他们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环保局自1990年起对1984年11月1日前首次登记的1150个农药品种归纳为613类对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再评价登记,并果断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通过长达20多年的再评价工作,这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已基本完成,其中保留登记的有384类,占再登记品种总数的63%,撤销登记的有229类,占再登记品种总数的37%。
通过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可以打破农药登记证“终身制”,对人类健康与生态环境影响风险高、有隐患的农药品种,即使再高效、再价廉,也应该亮“红牌”,而且要及时亮“红牌”。这是实行农药再评价登记的一条基本原则。
正因为我国以往没有开展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一些世界农药巨头就钻了空子。氟虫腈(商品名锐劲特)就是典型的案例。在知识产权受到保护期间,谁都不知道它对生态环境不安全,但当国内众多制剂加工企业在田间药效试验、环境生态试验、农药残留试验等花费了大量资金,不少原药生产企业建厂房、上设备,只等知识产权保护期一过,这些企业就会取得登记“大干一场”。可等到知识产权保护期过期,这些企业苦苦等来的不是赚钱的机会,而是“大难临头”。由于氟虫腈对生态环境不安全,不能够在水稻等作物上登记。“劳民伤财时已晚,竹篮打水一场空”。这种教训应该值得中国农药工业永远铭记。
建立健全农药再评价制度不仅可以提高我国农药管理水平,促进与世界农药管理接轨,满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迫切需要,也符合国际农药管理的发展大趋势,还可以为我国农业工业的发展保驾护航和指明方向。我国农药管理部门对此十分重视,2011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组织开展农药风险监测和再评审工作,国家工信部、农业部等农药管理部门多次调研并广泛开展讨论,一致认为开展农药再评价工作十分必要。
新的《农药管理条例》即将出台,我相信有了“尚方宝剑”,氟虫腈悲剧再也不会在我国重演。但愿我国农药再评价登记工作尽早走入发展的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