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商务部2013年5月27日发布公告,公布了对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初步裁定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存在倾销,并对其作出相应反倾销措施。此次调查机关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为临时保证金形式。
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相应额度如下:
反倾销(Anti-Dumping)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反倾销措施必须符合三个基本条件:倾销存在;损害存在;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自2013年5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相应额度如下:
(1)印度吉友联生命科学有限公司征收24.6%保证金,其他印度公司征收57.4%保证金。
(2)日本广荣化学工业株式会社、株式会社大赛璐、新日铁化学株式会社以及其他日本公司均征收47.9%保证金。
此次反倾销调查申请是2012年8月由安徽国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南京红太阳生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潍坊绿霸化工有限公司和南通瑞利化学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吡啶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的。调查机关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
根据我国海关统计数据和商务部调查结果,原产于印度和日本的进口吡啶的倾销数量2008年至2011年呈持续增长趋势。2010年至2012年1-6月,倾销进口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存在价格削减。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受倾销进口产品影响,不断调低销售价格,单位毛利润持续下降,盈利能力不断萎缩,生产经营状况恶化,产品扩展计划也受到影响而被推迟。因此认定调查期内,倾销进口产品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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