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2013年6月24日,澳大利亚海关和边境服务署发布公告称,(1)自江苏好收成韦恩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润丰化工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口的草甘膦制剂,包括由浙江新安进出口有限公司直接出口的草甘膦制剂,不存在倾销,因此依据《1901年海关法》第s.269TDA(1)条终止对上述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2)在审查调查期内,自其他中国企业进口的草甘膦制剂为微量,因此依据《1901年海关法》第s.269TDA(3)条终止对中国草甘膦制剂的反倾销调查。

澳大利亚海关在5月份公布的一份初步调查结果指出:受调查的62%草甘膦IPA盐不属于“同类产品”; 未进行登记的草甘膦制剂为“同类产品”;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倾销幅度为-1.6%;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0%;山东潍坊润丰化工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为-0.8%。 上述产品不构成倾销。

该反倾销调查事件始于2012年2月,根据Nufarm Limited和Accensi Pty公司的申请,澳大利亚海关开始对中国的草甘膦制剂进行反倾销调查。2012年8月,澳大利亚海关发布公告,称中国草甘膦制剂企业不存在草甘膦制剂产品倾销行为,终止反倾销调查。然而此次调查并未就此结束,2012年10月,应原诉方Nufarm Limited的反侵销调查复议申请,澳大利亚司法部贸易措施复议办公室撤销了此前的终止裁决,重启对华草甘膦制剂的反倾销调查。

根据公告,诉讼申请人在公告发布30天之内可以对调查申请重审。

草甘膦是澳大利亚使用量最大的农药,全国14万家农场及整个澳大利亚农业经济从进口自中国的低价草甘膦中均获益不浅,如果认定中国草甘膦制剂出口构成倾销,那么澳大利亚农民在草甘膦除草剂上的成本支出将大幅增加。
 
名词解释:
同类产品:是指与倾销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两个国家存在同类产品是发生倾销行为的前提。
倾销幅度: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格的差额即为倾销幅度。倾销幅度的计算公式是=(价格差别/出口价格)×100%。当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相一致,即价格差别为零时,或者出口价格大于正常价值,即价格差别为负值,倾销幅度≤0时,该产品不存在倾销。当0≤倾销幅度≤2%时,倾销可以忽略不计,不予立案调查。当倾销幅度≥2%时,说明倾销有可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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