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30日决定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在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于2001年5月22日在斯德哥尔摩通过,并于2004年5月17日生效。2004年6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批准公约。
 
2009年5月8日,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对公约附件A、B和C作出修订,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等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列入公约受控清单。截至2013年5月,该修正案已对163个公约缔约国生效。
 
2011年4月29日,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将硫丹增列入公约附件A,并保留包括棉铃虫防治等多项用途特定豁免,截至2013年5月该修正案已对159个公约缔约方生效。
 
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议案提出,两个修正案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符合我国利益和实际需要,对保护我国公民健康和环境安全具有积极意义。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认为,《〈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新增列的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其中三种是我国从未生产和使用过的,两种是上世纪80年代已经停止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已无农药登记和原药生产,一种于2004年全面停产,一种从未作为农药生产和使用过,还有一种的生产和使用,公约保留了在我国所有应用领域的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增列的硫丹,目前在我国有充足多样的替代品。因此,接受两个修正案不会给我国经济社会造成实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