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药生产经营主要由《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多项与农药相关的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规范,相关内容体现在以下方面:
  
1. 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在我国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国家工信部核准。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经核准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
  
2. 农药产品登记:企业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应当进行登记。农业部所属的农药检定所具体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工作。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规定申请续展。经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农药登记使用范围、方法、剂量的或者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的、向中国出口的农药生产地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3. 农药产品生产审批及许可:我国农药生产实行生产许可或批准制度。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药,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办理农药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工信部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
  
4. 农药质量和技术规范:我国农药技术规范是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三级标准体系,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由企业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委员会、技术监督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5. 行政保护:我国对获得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不得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