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就农药管理密集立法 规范农药登记生产销售试验
日期: 2017/5/16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中国的农药管理领域迎来巨大变革。继新的《农药管理条例》颁布后,农业部紧锣密鼓地开始了为贯彻落实《条例》的五部规章征求意见。这五部配套规章分别为《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农药危害安全撤销登记
《农药登记管理办法》明确,农药登记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并对申请登记的农药进行风险评估和效益评价。鼓励登记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加快淘汰对农业、林业、人畜健康、生态环境风险高的农药。
根据《登记办法》,天敌生物等自然界存在、风险可控、安全有效的农药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名录和备案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公布。
申请人提供的残留资料应当满足膳食风险评估的需要。农药首次在一个作物上登记时,可根据膳食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建议值。
《登记办法》要求省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农药检定机构、植保机构对已登记农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监测、评价。
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林、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撤销或者变更相应农药登记证。
生产假药吊销许可证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明确,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生产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和技术评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属实,应给予奖励。
根据《生产办法》,农药生产企业有八种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生产许可证,其中包括生产假农药,或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等。
网上经营应设实体店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利用互联网经营农药的,应当设有实体店,并在互联网上醒目标注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号、住所及联系方式。在互联网上出现农药产品的,应当醒目标注其所对应的农药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真实标签图案等信息。
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农药经营许可证应当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根据《经营办法》,发生环保、安全等事故,经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或是申请人被列入农业生产资料领域严重失信单位名单的,不予延续农药经营许可证。
《经营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农药经营诚信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有权向农业主管部门举报,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标签不得擅自粘贴涂改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规定,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核准。农业部在批准农药登记时公布经核准的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核准日期。不在中国境内使用的农药,不核准标签和说明书。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形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根据《标签办法》,农药标签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产品性能、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生产日期、产品批号、质量保证期、净含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
农药标签过小,无法标注规定全部内容的,应当至少标注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净含量、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等内容,同时附具说明书。说明书应当标注规定的全部内容。
《标签办法》明确,限制使用农药,应当在标签上注明施药后设立警示标志,并明确人畜允许进入的间隔时间。
发生安全事故暂停试验
《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人、产品概述、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开展新农药登记试验的,应当向农业部提出申请。
《试验办法》明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应当暂停登记试验,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报告:试验过程发生农药安全事故或认为试验安全风险难以有效控制的;发现试验样品与封样信息不符的;不再具备试验条件或者终止农药登记试验的。
根据《试验办法》,农药登记试验过程出现重大安全风险时,试验单位应当立即停止试验,采取相应措施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并报告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