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重点排污单位应主动公布排污信息
日期: 2017/9/1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环境保护部研究起草了《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于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等基础信息,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排放标准及超标排放情况等排污信息,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规定公开其环境信息。
《办法》明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邮政编码100035。
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66556440@163.com。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