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化工园区和专业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解读!
日期: 2018/7/16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山东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发布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解读和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解读通知。文件指出:
1. 园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足认定标准的十二个必备条件,并且按照《山东省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总评分应在 60 分及以上。同时,还要符合省、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市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化工园区要按规划布局进行筛选上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将综合考虑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园区名单。
2. 专业园区认定必须同时满足认定标准的十三个必备条件,并且按照《山东省专业化工园区评分标准》,对专业园区的规划布局、公用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等方面总评分应在 60 分及以上。同时,还要符合省、市化工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要求。市政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专业化工园区要按规划布局进行筛选上报。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将综合考虑全省化工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打分情况,确定拟认定专业园区名单。
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标准解读
一、关于园区认定的必备条件
(一)建成区连片面积在 5 平方公里以上,或者规划连片面积在 8 平方公里以上、建成面积在 3 平方公里以上。
指标说明:
1. 规划连片面积以总体发展规划中建设用地面积为准,不包含山岭、河流和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 地 等 。 ( 参 照 《 城 市 用 地 分 类 与 规 划 建 设 用 地 标 准 》GB50137-2011)
2. 建成区面积是指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区域面积,以及达到六通一平条件(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通热力和场地平整)的面积。
查阅资料:
1. 规划建设用地面积查阅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或者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园区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内容。
2. 建成区面积查阅当地土地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附图)。
现场查看:查看园区四至及实际建设情况。
(二)已编制总体发展规划,并与所在设区市或县(市、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符,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
指标说明:
1.《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 号)第二条第四项: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结合生态区域保护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要求,科学制定园区发展总体规划。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石化化工行业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第六条:对工程咨询单位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第八条: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包括:(一)规划咨询:含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行业规划的编制;第九条:工程咨询单位订立服务合同和开展相应的咨询业务,应当与备案的专业和服务范围一致。
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是指有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参照住建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结合化工行业实际编制完成,并经化工园区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根据园区的隶属关系确定)批准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是指县级及以上政府或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规划文件。
2.《“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提出,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3.《关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 年)的批复》(鲁政字〔2016〕173 号)和山东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8 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2016-2020)》(鲁环发〔2016〕176 号)。
查阅资料:
1. 园区所在地市、县(市)政府或规划部门批复的园区总体发展规划报告。
2. 设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不处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核心保护区、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的证明材料。
3. 查阅区域环境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比对园区是否满足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三)具有批准时效期内的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报告。
指标说明: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和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是指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 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编制完成,并经有权限的政府部门批准的有关报告。
查阅资料:园区整体安全风险评价报告及园区管理机构组织的专家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审查文件,水资源论证报告和县级及以上水利部门批复文件。
(四)远离所在城市主城区,不处于主城区主导风向上风向。
指标说明:
1. 城市主城区是指设区的市、县(市、区)中心城区。
2. 远离是指园区边界与城市主城区边界距离不少于 2 公里。
3. 风向指风频最大的风向角的范围。风向角范围一般在连续45 度左右,对于以 16 方位角表示的风向,主导风向一般是指连续 2-3 个风向角的范围。
查阅资料:
1. 总体发展规划中论述的主城区主导风向或当地气象部门出具的主导风向证明材料。
2. 查阅园区总体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中表述的园区与主城区的距离。
(五)园区内企业生产、储存装置与学校、医院、居民集中区等敏感点的距离符合安全、卫生防护等有关要求〔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并承诺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搬迁的,视为符条件〕。
指标说明:
1. 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受到损害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具体要求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全监管总局 40 号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国家安监总局 2014 年第 13 号公告)]。
2. 卫生防护距离是指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具体标准见《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查阅资料:
1. 安评和环评验收报告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2.达不到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的园区,提供市或县(市、区)政府已编制规划或实施方案并承诺 2020 年 6 月 30日前完成搬迁的承诺书。
现场查看:企业生产储存等装置与敏感点实际距离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对。
(六)采用集中供热(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除外)。
指标说明:
1. 集中供热是指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制备的热源,或某些工业生产的余热,或有可利用的可再生能源等热源通过统一的热网配送到园区内用户。(园区集中供热设施项目已审批,资金落实到位,形象进度达到 30%以上的,视为符合条件)
2.不需要供热的特色园区是指园区内所有企业均不需要锅炉供热,也不需要外部热源。
查阅资料:集中供热设施项目建议书及竣工验收文件(或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合同、付款凭证等),园区内的供热热源的相关手续文件。
现场查看:供热热源的实际运行或在建项目建设进度情况,供热管网的实际情况。
(七)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出水水质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819-2002)一级 A 标准规定的指标要求及有关地方标准要求。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污水排放不影响受纳水体达到省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
指标说明: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将园区各污染源通过排水管网排出的全部生产污水和大部分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并输送到园区处理厂集中处理的系统。
查阅资料:
1. 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园区入河(入海)排污口等设施施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文件、近半年设施运行情况及运行记录、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等。
2.下游受纳水体监测断面一年内的例行水质监测数据。若受纳水体断面超过省政府确定的水质目标,由县级及以上政府出具流域水体专项整治方案的视为合格。
现场查看: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记录及最终排放口的实时监测数据及监测数据记录。
(八)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 100%。
指标说明:
1.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 第 39 号)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2. 安全处置是指在园区内就地安全处理(包括物理法、物理化学法和生物法)或是通过合法的手续转移至有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理。
资料查阅:有危险废物处理设施的,查看设施验收文件及处置台账;危险废物需要转移处理的,查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现场检查:查看危废处置企业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危险废物产生、储存、处置利用台账;对危险废物需要转移处理的企业,查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执行情况,受委托处置项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相关资质证书。
(九)设有集中的安全、环保监测监控系统。
指标说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2〕37 号)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化工园区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15]433 号)第五条第十八项、第十九项。
园区应具有安全、环保集中监测监控平台系统。
1. 集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
1)建立园区内企业的完整安全监管信息档案
2)建立园区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进行分析
3)建立园区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控系统,并进行分析
2. 环保监测监控系统包括:
1)建立园区污水总排口在线监控和视频监控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并进行分析。
2)建立园区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3)对地下水水质进行监测预警。
4)园区建设有毒有害气体环境风险预警体系。
查看资料:监测监控系统建设正式合同、项目建设内容、进度、付款情况等证明材料。(在建监测监控系统项目形象进度达到 30%以上的,视为符合条件。)
现场检查:监测监控系统验收后现场检查系统平台运行情况。
(十)按环评批复要求设有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并正常运行。
查看资料:环评批复文件,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验收文件、运行记录及监测报告等。
现场检查: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的运行状况。
(十一)没有受环保限批、挂牌督办,以及限期整改未完成等事项。
查看资料:市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十二)根据规划建设的产业情况和主要产品特性,配备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消防设施和力量。
查看资料:由县级及以上消防部门出具的化工园区内消防设施和力量的验收材料。
现场检查:消防设施、装备、人员和必备的物资情况,日常记录。
二、关于园区的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