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药实名制购买将实现全覆盖
日期: 2019/6/3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近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药实名制购买的通知》,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加快推进进度,确保
到6月底,实现农药实名制购买全覆盖,农药经营门店100%安装农资信息化监管系统、100%建立记录购销台账。
《通知》指出,各地要全面构建“亮证购买、门店记录、平台汇总、部门监督”机制,实行农药购买者凭有效证件购买农药,经营门店如实记录购买者、销售农药的品名、数量、日期以及生产企业等信息,县级农资监管信息化平台定期进行汇总,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专项监督和执法检查。已经安装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的经营门店,要在系统中记录购销信息;尚未安装的由县里统一印制记录本进行记录。记录台账信息要全面、准确、规范,并作为农药经营档案妥善保存。要抓紧推行农资监管信息化系统,加快实现台账记录电子化。
《通知》强调,要加强农药经营源头管理,严格农药经营许可条件,切实做好经营门店控数量、提质量工作。鼓励发展农药连锁经营,规范门店经营行为,实行统一管理。要大力培育植保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大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范围,提高服务组织和大户购买农药比重,降低小农户购买农药需求。加大财政补贴力度,提高农业经营主体和农药经营门店实施农药实名制购买的积极性。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组织专题培训,做到农药经营门店全覆盖、农药经营业主全告知、农业经营主体全知晓。要强化责任落实,全面组织农药经营门店签订农药实名制购买承诺书,推动购买者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要加强分类指导,采取逐个针对性指导措施,逐店服务,逐家落实,完成一家销号一家、提升一家标明一家。要加大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据了解,浙江省农药实名制购买正在有序推进,各地具体实施时间虽有不同,但是今天起,买农药还是带上有效身份证件吧!
特别提醒
今后,广大农户在购买农药产品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或其他真实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否则农药经营单位不会售卖。
各农药经营门店要认真核对并如实登记购买者姓名、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和农药名称、规格、数量、用途等信息并请购买者签名确认,购买高毒限用的农药记录,必须要存档2年以上。农药经营门店在采购时,需对农药产品资质的合法性进行审核,认真查验产品包装,并确认产品具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信息码(二维码)。
农药经营者这些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一、经营无登记证农药的(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农业农村部注销农药登记证,也属无农药登记证),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假农药。经营假农药将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经营;
(2)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3)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可能厂家有合格证但未随货附具),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50,000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