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绿色防控技术企业或将受益
日期: 2019/8/6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为了防治农作物病虫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8月2日,司法部公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据悉,“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二条,拟对防治责任作出明确规定,按照分类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责任。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拟建立全链条防治制度,对病虫害防治的监测预报、预防控制、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规定,并规范专业化服务组织管理。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并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属地划责,作物病虫害分类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并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三类。
一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特别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二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常年发生面积大或者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作物病虫害,其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三类农作物病虫害,是指一类农作物病虫害和二类农作物病虫害以外的其他农作物病虫害。
其中,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
当一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二类、三类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控制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国有荒地上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控制。
病虫害灾情信息需专业平台发布,违者将重罚
同时,国家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种类、时间、范围、程度;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等内容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
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以及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或者扩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进行公告或者公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满足其中任意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按“征求意见稿”施行,绿色防控技术企业将受益
“征求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研究、依法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对在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安全防护,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津贴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工作。
当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发生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方案以及监测预报情况,及时组织、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统防统治等控制措施。
同时,国家鼓励和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鼓励和扶持使用绿色防控技术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
专业化组织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
2、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办理登记的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
3、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的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
4、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
5、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
6、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
7、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国家鼓励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为田间作业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8、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
不过,如果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有不具备1、3、6、8中的任意一条,也要承担相应风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中。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8月16日前,通过登陆官网、邮寄信函、发送电子邮件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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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