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检定所:农药行业应做好《鹿特丹公约》的及时跟踪
日期: 2019/9/10
作者:武丽辉, 曲甍甍, 吴厚斌
摘要:《鹿特丹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对列入公约清单的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对危险化学品资料进行事先告知和信息交流是缔约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缔约方会议上是否将化学品增列入附件3,历来是各方关注的焦点。本文介绍了公约列入物质的基本程序,梳理了目前列入附件3清单的45种/类化学品,尤其是农药类产品34种,农药/工业用1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学品生产和国际贸易的大幅增长,公众和各国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可能造成的危害日益关注。《鹿特丹公约》,全称是《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其目标是加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对危险化学品进行信息交流,促进各方分担责任和开展合作,推动无害环境方式使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1 《鹿特丹公约》简介
随着各国对危险化学品全球贸易的关注越来越高,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订立和推动实施自愿性信息交流方案,先后制定了《国际农药供销与使用行为守则》、《关于国际贸易中化学品资料交流的伦敦准则》,在此基础上,UNEP和FAO共同订立了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rior Informed Consent,PIC)并联合实施。各国政府可以在这一方案的协助下,获得需要的关于危险化学品的资料,以便进行危害评估。1998年3月,各国通过谈判确定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公约》案文,1998年9月10日,此案文在于鹿特丹举行的一次全权代表大会上通过,并开放供签署,并于2004年2月24日正式生效。因此,公约也以首次通过案文的会议举办地命名,称为《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简称《鹿特丹公约》。
公约正文共30条,6个附件。核心内容是禁用或严格限用化学品的程序、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的程序、附件3所列化学品进口和出口的相关义务、将化学品列入附件3和从附件3删除的程序等。此外,公约条款还规定了各国资料交流、国际技术援助,以及不遵守和争端的解决办法等。公约秘书处由联合国环保署(UNEP)和粮农组织(FAO)共同组建,负责召开缔约方大会和化学品审查委员会,并为缔约方履约提供帮助,协调地区和国家间的合作。
截止目前,公约共有157个缔约方,公约文本于2017年最新修订。我国于1999年8月24日签署公约案文,于2004年12月29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第13次会议审议批准。2005年3月22日,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公约批准书,2005年6月20日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
2 《鹿特丹公约》增列物质的程序
《鹿特丹公约》的核心内容是对列入公约清单的化学品,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PIC),对危险化学品资料进行交流。因此,缔约方会议上是否将化学品增列入附件3,历来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将一个物质列入公约附件3要经过严格的程序。
2.1 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DNAs)向秘书处提供信息
缔约方指定的国家主管部门(DNAs)通常为负责农药或工业化学品管理和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门,是秘书处就履约相关事宜联系的主要联络点。DNAs需要不定期将本国严格限用或禁用的产品信息,以“最后管制行动通知”的形式提交给公约秘书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的内容包括产品信息的基本资料、禁用和严格限用的管制文件、生效日期、风险评估资料、相关替代品等。秘书处对DNAs发送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进行初步审核后(主要审阅资料的完整性),将所有缔约方DNAs的最后管制行动信息每半年整理1次,发布PIC简讯。
2.2 公约秘书处提交化学评审委员会审查
秘书处收到并审阅两份来自不同PIC区域国家的同一化学品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并认为是完整的。秘书处就会将这两份最后管制行动通知及所附资料送交化学品审查委员会(CRC)审核,CRC审核通过后,拟定该化学品的决定指导文件,并建议在缔约方大会(COP)上审议将其列入附件3。CRC由来自PIC 7个区域的31名成员组成,CRC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一般在9月或10月举行。以农药乙草胺的审查为例,欧盟和西非集团(CILSS)分别于2017年3月和5月向秘书处提交了乙草胺的最后管制行动通知。秘书处初步审查资料的完整性后,在2017年10月召开的CRC第13次会议上,委员会成员对欧盟和西非集团的资料进行了审核并通过,认为乙草胺已经符合列入公约附件3的标准,会议成立了决定指导文件工作小组,起草了乙草胺决定指导文件,提交该农药在最近一次,即2019年5月的COP大会上讨论。
2.3 缔约方大会讨论表决
缔约方大会(COP)是公约最高最权威的会议,直接决定是否在公约附件3中增列新的物质。COP大会每2年举行一次,上次的第8次缔约方大会在2017年举行,下一次会议将于2019年5月举行。由所有缔约方政府组成的代表团参加大会,并以协商一致的方式核准CRC建议的将相关化学品列入附件3的决定指导文件。协商一致意味着只要有一缔约方提出异议,增列的文案就不会通过。如果某一物质的决定指导文件在大会上未通过,将留在下次缔约方会议上再次讨论。
2.4 缔约方对增列到附件3化学品的相关义务
缔约方大会核准通过后,秘书处将增列化学品的资料送交给缔约方,缔约方在收到秘书处的资料后,应在9个月内就该化学品的进口决定回复给秘书处。进口决定的回复可以是最后决定,也可以是临时决定。最后决定一般有3种:同意进口、不同意进口、同意在特定条件下进口。临时决定有4种:同意在有特定条件或无特定条件的情况下进口或者不同意在暂定时期内进口、表示正在积极考虑作出最后决定的说明、向秘书处或最后管制行动的缔约方提出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向秘书处提出协助评估该化学品的要求。
3 《鹿特丹公约》附件3农药类化学品最新进展
由于公约增列物质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增列的速度相对缓慢,有些物质在CRC评审后,首次在缔约方大会上就通过,有些物质可能经过2次甚至多次的会议才能通过。因此将某一化学品列入公约附件3,从缔约方提交最后管制行动到COP大会一致通过,最快1年最慢要4~5年,甚至10年时间。公约清单是开放性的,目前有46种/类化学品,其中农药类31种,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3种,工业化学品11种,农药/工业化学品1种(表1)。
表1 《鹿特丹公约》附件3列表中的农药名单
4 公约管控农药品种的行业影响
对于现阶段的农药行业,公约是一把潜在的“双刃剑”,它既可能有助于我国农药产业升级,又可能会阻碍当前我国农药出口,对农药进出口贸易产生负面影响。
4.1 我国农药管理越来越严格
近年来,我国农药管理理念由质量管理向安全管理转变。在登记管理方面,引入环境风险评估和膳食风险评估理念,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环境安全和人畜安全,与公约的管理理念完全契合。目前我国已经发布公告禁用了43种农药,限用了23种农药。列入公约附件3的35个农药品种(含1个农药/工业用品种)有33个在国内没有登记过或已经禁用、限用。据了解,在今后的农药登记管理中,还将对已经列入公约附件3的产品给予更多关注。
4.2 做好公约跟踪及早应对
公约对管控化合物在进出口贸易中实行事先通知程序,并不意味着区域或全球的禁用或限用,但是仍有不少国家,国内没有农药产业,农药使用依赖进口,同时又不具备农药风险评估能力,对列入公约管控目录的农药,采取特别谨慎的态度,即一律采取禁用措施,这很可能对出口国家农药行业产生负面影响。我国是农药生产、使用和出口大国,公约对我国农药产业,尤其是农药进出口贸易存在影响。在全面评估公约对农药行业影响的同时,农药行业应做好公约的及时跟踪,及时了解公约最新进展,做好行业预警,尽早做好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