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药专利申请保护意识巨大转变 促进了行业科技创新
日期: 2019/10/9
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是中国《专利法》实施第34年,农药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高峰论坛也已经成功举办八届。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2019)》,化学农药制造、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是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表明农药制造产业发明专利密集度、规模达到规定的标准,依靠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符合创新发展导向的产业集合。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以来,中国农药领域专利申请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本文梳理中国农药行业专利申请保护意识的转变,助力中国农药行业的科技创新和健康发展。
一、 专利保护空白阶段
在中国《专利法》实施之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基本属于空白阶段。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将学术研究成果以论文的形式发表在国内外期刊上,以此证明研究人员对研究成果的“占有权”或“署名权”。具有典型代表意义的事件是2015年诺贝尔生理医学奖获奖者屠呦呦发现的青蒿素,可以说对青蒿素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是当时知识产权保护空白阶段的缩影。
中国是农业大国,农药的使用在农业生产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对于农药的研发创新工作起始于20世纪60年代初,经过科研人员的艰苦努力,先后研发出了乙基大蒜素、井冈霉素、多菌灵、杀虫双等优秀的农药品种。但是,这些凝聚了大量科技创新的科研成果,是在中国《专利法》颁布之前研发成功的,研发人员仅仅是发表了学术研究文章,并没有申请任何知识产权保护。这也间接导致了中国在实施《专利法》之后的数年间,难以平衡发表文章和申请专利的关系,使专利申请在确权审查过程中时常受到在先发表文章的影响。
二、 专利保护启蒙阶段
中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犹如一缕春风吹过科研阵地,对于《专利法》的道听途说或偶然了解成为科研人员保护知识产权的启蒙,但也正是由于对于《专利法》知识缺乏深入的学习和研究,导致大量的专利申请被驳回。例如,将已经生产上市的产品申请专利保护,导致产品使用公开影响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农药属于典型的以实验为基础的学科,但是在申请文件说明书中却未记载证明产品的用途或效果的实验数据,导致技术方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性,或者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等,这些问题屡见不鲜。
由于在《专利法》颁布之初,科研人员申请专利的热情高涨,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重视申请,轻视审查,忽视保护。受《专利法》实施前重视发表文章的影响,科研人员获得科研成果会第一时间发表论文,漠视专利申请的时间,经常出现研发人员自己的在先发表的文章,影响了在后申请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理解不够清楚,在参加学术会议的时候轻易的将技术方案公开,而影响了在后申请专利的新颖性等,这些失误也是不胜枚举。
但是经过研发人员的反思,研发人员会平衡申请专利与发表文章的先后时间,选择同日提交专利申请和发表文章,或等获得专利申请日期后,再发表文章。由于轻视审查,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案件率较高。有些非常具有市场开发前景的技术方案,在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因申请人不答复就自动视为撤回了。研发人员对审查员的审查存在一定的敌视情绪,认为是审查员有意为难,甚至是故意刁难。但是这些问题的本质在于研发人员对《专利法》、《专利审查指南》的学习和研究不够深入所致。对于专利审查意见的答复与申请文件的修改,研发人员更多的是借助专利代理人的建议进行有针对性地答复。忽视保护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只要专利能够授权,不在乎授权的保护范围,有时专利授权的技术方案仅仅是个别的实施例。对于授权的专利主要是自己实施使用,尚没有专利运营的意识。
另一个突出的特点是研发人员忽视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仅仅根据自身已有的认知进行创新,不能够全面掌握现有技术的发展情况,直接导致付出辛苦劳动获得的创新成果,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存在影响技术方案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这无异于重复他人的劳动。在经过了大量类似案例的教训后,研发人员逐渐明白了对现有技术进行检索的重要性,发现应当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只有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才能能够看得更远。
三、 专利保护发展阶段
自2008年修改《专利法》以来,中国专利保护制度逐渐完善,保护力度逐渐加强,专利运营市场逐渐显现。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重视申请,重视审查,注意保护,开始运营。受政策利好的影响,专利申请量连年攀升,专利撰写质量有了显著提升,专利授权量也在逐年提高。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逐渐从点到线,再到面上形成布局,重视对专利侵权的诉讼,专利运营的意识也在逐渐加强。
由于研发人员对《专利法》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学习深入,利用选择发明筛选新化合物,创制出了以氟吗啉、烯酰吗啉等为代表的20多种杀菌剂;每一种新的化合物被公开之后,再利用组合发明筛选复配组合物,积极对农药复配组合物进行专利布局,例如已出现两个申请人抢夺同一技术方案(含双草醚和噁嗪草酮的除草组合物)的情况,其中一份专利的申请号为CN201110129507,申请日为2011年5月18日,授权日为2014年4月2日;另一份专利申请号为CN201010552894,申请日为2010年11月19日,授权日为2014年3月5日。
研发人员不仅在获得专利权上进行争夺,还利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他人的专利申请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供第三方审查意见,阻止他人获得专利权,或者在他人专利授权后,利用专利无效程序,无效他人的专利权。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研发人员与审查员更多的是对技术本身和技术效果的争辩,从技术、法律的角度看待专利实质审查,研发人员对审查员发出的审查意见能够以更客观、平和的心态看待。由于有了前期专利权的积累,防止专利侵权逐渐上升为行业内共同遵守的规则,特别是在展会上一旦发现有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便毫不留情地进行驱离,并追求侵权责任。专利运营的良好业态也逐渐显露出来,例如贵州大学将毒氟磷的专利权有偿转让给广西田园,并帮助其开发;华东理工大学与克胜集团联合开发哌虫啶等,这对我国农药行业的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鼓舞作用。
四、 结语
虽然我国专利保护制度实施了仅30多年,但是我国农药行业专利申请保护意识已经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不过目前仍处于发展的阶段。研发人员应当加强对《专利法》的理解与学习,将其作为必要的法律工具。重视对现有技术的检索与利用,根据现有技术的整体情况开展技术研发,设置研发方向以及研发目标,利用专利挖掘和专利布局对研发成果进行申请专利,积极对专利权进行维权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