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签标识规定
日期: 2019/10/28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了解了中国大陆及港澳台的转基因食品监管及标识要求后,以下对国际主流国家的转基因食品监管和标签标识进行介绍,供业界参考。
对于转基因食品的标识,欧盟和澳新都要求强制标识,美国分强制和豁免自愿标识两类,加拿大为自愿标识。
1 欧盟
1.1 欧盟转基因食品监管
欧盟对转基因食品实施上市审批制度。转基因食品想要上市销售,必须向其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一般为主管农业的部门)提交申请,主管当局接收后上报欧洲食品安全局,欧洲食品安全局再通知其他成员国及其委员会并进行评估审批。申请材料按(EC)No 1829/2003中Article 5的要求准备,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食物的名称及其规格等十余项内容。
目前,欧盟批准的转基因生物包括转基因大豆、玉米、棉花、甜菜、油菜等。获得批准的转基因生物有效期为10年,都有对应的转基因唯一标示符号。具体例如:转基因大豆(FG72×A5547-127)及其产品、转基因棉花281-24-236×3006-210-23×MON 88913 (DAS-24236-5×DAS-21Ø23-5×MON-88913-8)及其产品、转基因甜菜H7-1 (KM-ØØØH71-4)及其产品、转基因玉米1507×NK603 (DAS-Ø15Ø7-1×MON-ØØ6Ø3-6)及其产品等。
1.2 欧盟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欧盟要求转基因食品必须进行标识,但食品中转基因含量不高于0.9%的,可以不用标识转基因。具体标识要求按是否为预包装食品分为两大类:
(1)预包装食品
(a)有配料表:如果食品由多种成分组成,则应在配料表中相应成分的名称后以“括号”形式标识“转基因”或“由转基因产生的成分(成分名称)”;如果食品由某一类成分组成,则应在配料表后标识“含转基因(有机体名称)”或“含有由转基因(有机体名称)加工而成的(成分名称)”;标识也可以以脚注形式给出,但字体大小与配料表字体一致。
(b)无配料表:如果食品没有配料表,则在产品标签上直接注明 “转基因”或“由转基因(生物名称)产生的”。
(2)非预包装或包装最大表面积小于102cm的预包装食品
转基因标识必须永久性地和可见地显示在食品展示架上或紧邻食品展示架或包装材料上,字体应足够大,以便于识别和阅读。
对于非转基因食品的标识要求,没有特别规定。
2 美国
2.1 美国转基因食品监管
美国对转基因食品按照生物工程食品进行管理,由美国农业部负责监管。美国联邦法规《国家生物工程食品信息披露标准》(7 CFR PART 66)对生物工程食品的监管、强制和豁免标识要求等信息进行规定,该法规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生效日期前所有企业自愿执行。),其中对小型食品制造商的生效日期为2021年1月1日。除小型食品制造商外的生效日期为2020年1月1日。
生物工程食品清单包括:苜蓿、苹果(ArcticTM品种)、油菜、玉米、棉花、茄子(BARI Bt Begun品种)、木瓜(环斑病毒抗性品种)、菠萝(粉红色肉品种),马铃薯、三文鱼(AquAdvantage®)、大豆、南瓜(夏季)和甜菜。
2.2 美国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美国对生物工程食品的标识要求分为强制性和豁免自愿标识两类管理。强制性的生物工程食品必须标识为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豁免的生物工程食品可以自愿选择是否标识。如果没有相关记录证明食品是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则不得在标签上标识该食品是生物工程食品或含有生物工程食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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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拿大
3.1 加拿大转基因食品监管
依据《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C.R.C., c. 870)DIVISION 28新食品部分,转基因食品在加拿大被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监管。加拿大对新资源食品实施上市审批制度。要求新资源食品的制造商或进口商在产品上市前向加拿大卫生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新资源食品名称、制造商或进口商主要营业地名称及地址、产品描述、标签等。审批通过后方可上市售卖。
目前批准的转基因食品有四类,分别为玉米、大豆、马铃薯和番茄。
3.2 加拿大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根据《加拿大食品药品法》的规定,包括转基因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的标签内容都必须真实,不得有欺骗行为。目前,加拿大对转基因食品没有强制标识的要求。只有当食品有问题或者需要特别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情况下,监管当局才会要求强制贴标签。
转基因食品自愿标识要求按照加拿大标准委员会发布的《基因工程食品和非基因工程食品自愿标签和广告》(2016版)执行。该标识适用于进口及国产食品(包括散装、现场加工),在保证真实性的情况下,加拿大允许企业做出食品是转基因或非转基因的广告或标签声称。
(1)转基因声称:
单一成分或多成分转基因食品中有大于95%的成分是来源转基因时,可声称其为转基因食品;5%-95%的成分是来源转基因时,可声称其为混合转基因食品;不足5%的成分是来源转基因时,不可声称其为转基因食品或混合转基因食品。
(2)非转基因声称:
单一成分或多成分转基因食品中转基因含量小于5%时才能声称非转基因,且5%的限量要求不适用于有意添加转基因的情况。不得对市面上不存在转基因菌株的成分进行非转基因声称。
若声称多成分食品中的一种或多种(但不是全部)成分不是转基因的,制造商应核实所有成分来源,并在配料表中标注清楚各成分是否是转基因的,追溯不到来源的成分占食品总重的比例不应超过5%。
4 澳新
4.1 澳新转基因食品监管
澳新食品标准局负责澳新转基因食品的监管,建立了一个严格的、透明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估体系。要求使用转基因技术的食品必须通过安全性评估。澳新食品法典Schedule 26规定了允许使用转基因技术的食品有九大类:油菜、玉米、 棉花、(紫花)苜蓿、土豆、大米、大豆、甜菜叶片、红花。
4.2 澳新转基因食品标签标识要求
澳新食品法典Standard 1.5.2规定转基因食品的食品或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标签必须标识“转基因”字样,但除以下情况:
(1)精制过程已经去除了食品中新的DNA或蛋白质,且不在Schedule 26要求的不论任何情况都要标识“转基因”字样的范围内。
(2)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为作为加工助剂或食品添加剂,且没有新的DNA或蛋白质;
(3)食品中的转基因成分为一种风味物质,且含量≤1g/kg;
(4)转基因成分是无意间存在于食品的,且终产品中转基因含量≤10g/kg;
(5)从包括餐厅、外卖店、餐饮服务商或自炊式机构准备和出售的即食食品。
对非转基因标识,澳新没有明确的禁止或允许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