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 2017年新版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等法规及配套规章实施,至今已有5年,期间企业经历兼并重组、环保压力等原因,农药登记资料转让也不失为节省费用,减少登记时间的一种捷径,那么农药登记资料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1)新农药研制者和农药生产企业可以转让已取得登记的农药登记资料,境外企业不可以。
(2)新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不受农药生产企业资质的限制,新农药以外的其他农药登记资料的转让,其双方都应当是农药生产企业,受让方应具有相应生产能力。
(3)受让方依据农药登记情况,确定产品登记类别,提交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登记资料及双方的转让合同申请农药登记。对于未过新农药保护期的农药产品,依据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提交申请。已过新农药6年保护期的,依据新剂型、新含量、相同农药或相似制剂等登记种类提交登记申请。对于资料不能满足现行登记资料要求和技术审核要求的,需补齐所缺少的登记资料。
(4)受让方获得农药登记证,农业农村部注销转让方的相关产品登记证,并予以公示。
综上,农药登记资料转移不是登记证的转移,而是取得登记的登记资料转让,能减少试验时间,缩短整体登记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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