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改革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办法
日期: 2012/6/14
世界农化网中文网报道:为进一步提高农药产品换证评审效率,工信部原材料工业司
6月13日公布《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试点实施细则》,拟选择浙江、重庆、江苏三地为农药换证产品评审工作下放试点省市,试点日期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截止。试点期间,工信部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扩大试点省份范围。
根据细则,拟采取由原材料工业司委派专家与试点省份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联合评审,以保证试点省份换证产品专家评审标准与国家要求一致。每月将进行一次评审,评审标准参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及原材料司函[2012]46号等有关要求。评审结果须经试点省份专家和原材料工业司派出专家联合签字。
试点期间,由试点省份对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试点省份上报工信部换发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申报材料,原材料工业司不再委托中国农药工业协会进行评审,由原材料工业司直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无异议的,即办理换证备案手续。公示期有异议的,即参加当月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专家复审。
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农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农药产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限为5年,5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产品生产资格的企业,应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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